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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方案

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鲁政发〔*7〕6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济政发〔*7〕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市中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动态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市中区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重点污染源范围: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养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煤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它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生产、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在全市统一指导下,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调查与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区污染物排放量80%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对其它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区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由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本次污染源普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7年12月之前):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协调机制,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组织污染源监测,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选聘普查员,参加全市组织的统一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8年1月—5月):进行入户调查,组织排污单位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汇总、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迎接全市的审核验收。*8年4月底前,完成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底前迎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抽查及审核验收。

3、总结阶段(*8年5月—12月):建立市中区污染源动态数据库,核实修订污染源普查数据。

4、考核验收阶段(*9年1月—7月):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自查,迎接上级考核验收。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组织机构。根据《关于成立*市市中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市中政办发〔*7〕55号),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普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4、对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完成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录入、汇总工作,并按时向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普查报告。

(二)部门分工。

1、区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具体实施工业污染源(除市管重点污染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的入户调查和数据整理工作。同时,负责拟定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工作方案,负责污染源数据的录入、分析、汇总和上报工作,做好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并配合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3、工商市中分局负责向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辖区相关单位的登记注册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4、区发改委负责协调企业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配合工作。

5、区建委负责河道污水整治及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

6、区市政局负责污水管网的普查登记工作。

7、区环卫局负责垃圾无害化处理、袋装化处理及日产日清情况的普查登记工作。

8、公安市中分局负责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工作。

9、区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农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污染源的普查,组织制定农业普查工作方案、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等,组织农业源产排污系数测算,组织实施农业源普查并对相关普查数据进行分析和审核等;负责和组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污染源普查。

10、区卫生局负责提供辖区医疗单位名单,并配合做好危险废物中医疗废物的普查和数据审核工作。

11、区统计局配合区环保局制定普查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工作。

12、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13、区人武部负责配合*警备区做好驻区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其他有关单位按照污染源普查要求和各自职责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按时、按标准、按要求顺利完成。

(三)培训。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认真参加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相关培训。

(四)质量保证。区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全市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指导全区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五)宣传动员。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文件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拨付将严格按照*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的安排要求,在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算后,区财政局负责按时拨付到位。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启动经费、设备购置及运行经费,具体包括普查办公室房屋租赁费、人员培训费、办公经费、会议经费、车辆燃油维修费及微机耗材费等。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