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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超市工程建设意见

连锁超市工程建设意见

为加快实施“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市场,提升农村商品质量总体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若干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浙政办发〔*〕21号)有关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提升传统流通业态和发展现代流通业态相结合、完善市场机制和培育农村流通主体相结合、规范市场秩序和扶优扶强相结合,以“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为重点,加快形成规范、竞争、开放、有序的农村现代商品流通体系,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保障农村消费安全,提升农村消费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工作目标。*年,全省“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在全省乡镇和行政村的覆盖面分别达50%;2006年,分别达75%左右;2007年,全省基本实现生活消费品经营领域乡镇有连锁超市、较大村有连锁便利店、行政村有放心店的目标。培育3—5家连锁门店数在200家以上、销售额超20亿元的知名连锁企业;一批立足中心城市、辐射乡镇和主要行政村,连锁门店数在100家以上、年销售额超10亿元的连锁企业;一大批信誉可靠、价格公道、品种丰富、购物方便、服务有承诺、质量可追溯的放心店。

二、工作要求

(一)大力发展农村连锁网点。引导和支持大型连锁龙头企业,向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建立商品配送和供应网络,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开设超市,并向有条件的村延伸开设便利店。鼓励大型连锁企业通过控股、参股、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乡村单体超市门店,引导放心店加入连锁龙头企业的经营网络,支持规模较小的连锁企业和单体超市门店通过联合重组上规模、上水平。鼓励农村连锁超市的经营范围向生产资料经营和农副产品收购等领域延伸。

(二)加快发展放心店。在每个行政村已有的各类小商店中,按照公平、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选择一家作为“万村放心店”的创建单位。放心店应符合开架销售、自选购物、商品陈列整齐、店堂整洁卫生的基本要求,对放心店的营业面积、经营品种等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放心店在经营中应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实施《进货验收备查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柜制度》和《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等商品准入制度;统一对所售商品出具具有自身特征的标记标识;建立统一格式的进货台账,严把进货质量关;统一对外开展消费安全承诺;经考核验收后,统一颁发放心店牌匾。要加强对放心店日常经营的监管和引导,促进其规范经营。对发现有故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放心店,一律取消其资格。

(三)积极推进规范连锁和集中配送。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发展统一采购、配送、管理、价格、标识、核算和服务,并能对连锁门店实行有效管理的直营连锁,支持建立在统一配送基础上的加盟连锁。加强社会物流设施和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建设,逐步提高连锁门店商品的统一配送率。支持连锁企业在满足自身配送需要的同时,为放心店和其他商店提供配送服务。在现有批发企业和市场批发经营户中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办法选择培育一批经营规范、质量可靠的商品批发单位,作为放心店进货和配送的供货商。

(四)强化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农村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店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的发展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落实乡镇(街道)以及村(居)政府和基层组织的责任,确保监管重心下移。把实施片区监管责任制与商品准入监管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工商巡查制度结合起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日常监管。对农村商店,根据巡查、监管记录,利用经济户口管理平台,实行动态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同时,充分发挥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和群众监督员的作用,扩大监管基础,加大群众监督力度。

(五)加强对“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的领导。全省“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的实施工作,分别由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牵头部门要认真抓好规划制订、政策协调、指导落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工作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并进一步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扎扎实实予以推进,切实抓出成效。

三、扶持政策

(一)实行统一纳税制度。连锁龙头企业在省内实行跨市、县经营,凡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直营门店,报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备案后,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由省财政厅制定调整办法。

(二)扩大企业经营范围。连锁龙头企业直营门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用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手续;对连锁门店面积的要求,可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允许连锁超市门店按乙类非处方药条件经营部分中药材(饮片);适当放宽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设置条件;对缺乏储运条件的企业,其药品可委托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代为配送。

连锁龙头企业直营门店经营音像制品、书籍报刊,可持经原发证部门加盖确认印章的连锁总部许可证复印件,到当地县级文化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直接换领相关证件。连锁龙头企业加盟门店(包括加盟连锁龙头企业的放心店),经总部承诺担保经营责任,可参照直营门店办法执行。

连锁龙头企业直营门店经营卷烟业务,可由直营门店或连锁总部统一向各门店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办理可适当放宽现有数量和间距限制。卷烟制品可由门店、总部或区域配送中心向所在地的烟草公司统一订货,由烟草配送中心送货到各门店。

(三)简化证照办理程序。连锁龙头企业开设门店,可持加盖连锁企业总部确认印章的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新开设连锁门店“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员工健康状况”和“卫生管理制度”符合卫生要求的,即可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改进执法检查方法。对连锁龙头企业及其门店和放心店,采用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商品质量。执法检查工作要注重效能,讲究质量。各执法部门之间、部门上下级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联合执法机制,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突出对进货渠道的检查,加强源头管理。

(五)加快网点规划和配送中心建设。商贸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做好商业网点和配送中心的规划工作,充分利用现有供销社基层网点、农村综合服务社和村镇公共设施,支持连锁龙头企业拓展网点,建立配送中心。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建设运输、配送、仓储项目用地,按仓储用地执行;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对连锁龙头企业配送运行提供市区通行便利。

(六)给予财政政策扶持。从*年起3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重点用于支持连锁龙头企业的信息化改造和配送中心建设,鼓励连锁龙头企业到没有连锁超市的乡镇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乡镇新设门店,以及支持“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应视当地财政状况,给予相应的配套扶持。

连锁龙头企业和“万村放心店”的认定和公布,分别由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负责,并实行动态调整。省财政扶持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分别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