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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

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

一、加强契税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根据理行税法及相关政策,辑录简明扼要群众喜闻乐见的契税宣传资料,整理契税政策知识问答,拟定清理通告,坚持税法宣传的经常见、制度化。通过宣传,应税行为发生后,达到纳税人自觉定税、征收机关方便缴税、协税人员(单位)主动扩税、县乡(镇)政策认真管税的征管效果。

二、限时清理应缴未缴契税。对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契税应税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县政府将从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稽查组,对近年来办理的土地及房屋权属转移情况进行清理登记,然后稽查组通知征收机关组织征收。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供欠税信息。对于财政供养人员欠缴税款,由征收机关下达纳税通知书,限期交纳。在规定期限内不补税又不说明理由的,财政局可从工资中扣缴;对于非财政供养人员的欠税补缴,由征收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按程序集中时间上门征收,县财政适当安排征收经费,用于一线征收人员的补助和奖励。

三、严格执行“先完税,后办证”的规定。今后,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时,应在lO日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协议等有效凭证到所在地乡镇财经办公室缴纳税款。凡属二手房交易和土地转让的,必须到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纳税人完税后,持完税证或减免批复文件和加盖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合同、协议等,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纳税人没有出具契税完税证或征收机关减免批复文件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放《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加强契税征管稽查工作。政府督查室与财政局组成契税征管联合检查组。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土地及房屋权属转移情况进行稽查,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要积极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相关资料接受检查组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未纳税而为其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协助征收机关追缴税款,追缴不回的,县政府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财政部门要按照应征税额相应扣减责任单位经费,责任单位也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建立契税征管联席会议制度。县财政要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城建等部门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契税征管工作。城建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征收机关完成契税的征缴工作。县财政局要制定专门的报表,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统计表制度。通过部门间相互勾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契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应对措施,防止税收流失。重大问题由县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六、建立和完善税收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征收机关及协税护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