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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村镇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意见

提升村镇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意见为认真落实省、市、县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有关精神,有效遏制乱占耕地、未批先建、少批多占以及不执行规划的现象发生,提升中心集镇、小集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品位,进一步提升魅力形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把“五项原则”

(一)规划先行原则

必须坚持“不建不动,建必规划,建必入点”。所有建房必须符合中心集镇总体规划,小集镇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对号入座,否则不予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和房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手续。

(二)节约用地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面积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生活出发,严格坚持法定标准,即134平方至200平方,超出面积建房不予审批。

(三)依法审批原则

街道居民和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限额、程序、权限审批。以租的企业用地、建设用地等,凡属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占地行为,必须报经乡政府审批。省道两侧建设,必须由乡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级审批,报市级备案。

(四)社区优先原则

高标准建设好中心集镇新型社区和农村新型社区,达到基础设施完备,公益设施齐全。低门槛入住,凡是入住新型社区的,优先办理规划、用地、产权等手续。

(五)占补平衡原则

即建新必须拆旧,拆旧区的面积要大于建新区。新房搬进去,老宅要拆掉,及时复耕,达到占补平衡。

二、规范管理的内容

(一)实行村(街)居民建房用地资格预审制度

资格预审由建房户本人向村(街)委会提出申请,村(街)委会负责初审建房条件,并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明确意见,报国土资源所查证该户土地登记情况,村建中心查证该户选址所在地的规划情况,并由乡人民政府召集国土、村建部门会同该村(街)共同实地踏勘后确认建房资格。

(二)实行部门联动行业负责制度

1、道路管理。县乡道路由公路主管部门、国土、村建和所在村(街)负责对建筑红线依法进行控制。乡村道路由所在村(街)会同国土、村建部门负责对建筑红线依法进行控制。

2、规划管理。乡域范围内和公路沿线个人建设用地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禁不经规划审批随意建设。

3、用地管理。国土部门重点控制用地面积、土地类型、权属关系。一是个人无权将集体土地卖给村(街)居民进行非法建房。二是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搬原宅基地建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须依法收回,地上建筑物须无条件拆除。三是切实规范村(街)居民住宅交易行为,使用集体土地的村民住宅只限自住,禁止向本村以外的村民出售。

4、行业管理。选址区域涉及林业、杆线、水利等相关行业的,由有关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同时要加强集镇周边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殡葬用地的管理,禁止在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建造坟墓。

5、户籍管理。凡户籍不在当地的村民,不得在本村内建房,从严控制户籍迁入,人口自然增长要从严控制分家立户。

三、现有个人建房审批程序严格村镇建设审批程序

对于拟建设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拟建设人本人写申请(注明建房理由,拟建住房占地的位置、地类、性质、面积等情况);

2、村(街)签署意见村(街)建设、国土协管员签名,加盖村(街)委会公章)后将《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报乡村镇建设主管部门;

3、乡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利用情况,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乡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落实规划管理,代收税费,把关其他相关政策后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5、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审签后,连同税费手续等材料报乡分管领导;

6、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乡村镇建设和国土主管部门凭《申请表》核发《村镇建筑许可证》;

7、村镇建设和国土主管部门现场放线后,建设户方可动工建设。

8、由村镇建设中心建立建筑台帐。

四、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控制范围

道路沿线两边新建房控制区范围,以道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起脚护坡道、生态公益林带外缘起。

1、县乡公路两侧各控制宽度为30米;

2、乡村公路两侧各控制宽度为20米;

3、省道两侧非规划点严禁建房。

(二)面积标准:

依据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手册》的规定,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平原地区167平方米,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其它有关规定

l、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且檐底标高不超过10米。

2、相邻两户山墙间距一般在1.5米以内。

3、前后间距应满足(H:D,H为檐口标高,D为前后房的直线间距),新建区不少于1:1,老区不少于1:0.8,在集中居住点的老居民区内原地翻建的危房户、困难户可相应适当缩小,但必须签订四邻意见书。

4、建房底层地面标高应按村统一标高统一建设,室内地平比室外地平高出0.2-0.4米;集镇区应按每条街区的实际情况统一确定标准,严格按规划执行;公路沿线建房,室内地平比路心高一般控制在0.4米以内。

5、沿街居民的房屋样式、标高、出挑、门前水坡及台阶、外观墙饰、门窗制式等要统一规划,整齐划一,严格执行并强化监督。

五、严格实行批后监管

国土、村建等部门要不定期对开工建房进行巡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建房,不按规划组织施工,超面积建房或私搭乱建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强制拆除,对阻挠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