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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实施奶业调整规划意见

市实施奶业调整规划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精神,切实抓好我市奶业生产,巩固建设奶业大市,保证乳制品质量和人民消费乳制品安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奶业发展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纲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整顿和振兴奶业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作为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保持当前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任务,以建设现代奶业为总目标,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和制度建设为核心,以整顿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奶站、规范养殖为重点,认真实施《省千万吨奶战略工程规划》,推动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和监管水平的全面提升,加快高附加值乳制品研发,促进奶业配套服务业发展,延长乳品业产业链条,鼓励独立核算的地区总部(销售公司)建设,使我市奶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落实任务,确保完成我市工作目标

年底前,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推广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加强奶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由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严格审查生鲜乳收购站资质条件,实现全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管理;由市经委牵头,在全行业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推进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使我市奶业发展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10月底前,由各级畜牧兽医、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在推进养殖规模化等方面取得实质进展,力争使我市奶牛良种覆盖率提高到100%,奶牛平均单产水平接近5.8吨,1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奶牛比重提高到35%左右;由各级发改、畜牧兽医、财政、工业等部门负责,引导乳制品加工企业在我市奶源优势地区合理布局,依托龙头企业,整合并组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做大做强乳制品加工业;由各级工业、发改、畜牧兽医、质监等部门负责,完成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改造,实现基地自产生鲜乳与加工能力的比例达到80%以上;由各级工商、物价等部门负责,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不良竞争行为的监管,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由各级卫生、质监、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负责建立奶业的检测监管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由各级卫生、质监、发改、工业、工商、畜牧兽医、商务、监察等部门负责,建立起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销售和消费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动我市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三、强化措施,为奶业振兴提供政策保障

(一)加大对奶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一是扶持奶牛生产基地建设。积极落实对规模化养殖企业(奶牛存栏100头以上,下同)基础设施贷款由省级财政给予贴息资金支持工作。积极筹措保费补贴,推进奶牛政策性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努力降低和分散奶牛养殖风险。利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扩建牛舍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扶持。二是扶持良种引繁。以提高奶牛单产水平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重点支持优良品种的培育、引进、扩繁和科技推广。三是扶持饲草饲料生产。重点推广青贮、黄贮饲料,支持草场改良。四是扶持粪便资源化处理。重点扶持规模化牧场、规范化小区的奶牛排泄物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五是扶持疫病检疫防控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饲料产品安全监测、兽药质量及兽药残留抽检、鲜奶质量检测、畜产品质量检测,支持奶牛布病、结核病检疫净化、奶牛疾病防治等体系建设。

(二)强化生鲜乳收购管理。各级畜牧兽医、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督促企业增强社会责任,认真执行《省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并坚决制止随意拒收生鲜乳的行为,维护奶农利益。实行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管理制度。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通过收购、控股、租用等方式对现有的奶站进行接管。

(三)切实规范生鲜乳交易行为。要建立生鲜乳价格协调机制并协商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于每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向社会。各级物价、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强指导,保证协调机制的正常运行。

(四)建立生鲜乳质量监管制度。要结合全国打击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剂专项整治行动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我市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认真执行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启动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五)搞好奶牛养殖技术指导。要加大开展以“三进五到位”(进村、进场、进户,良种到位、良法到位、良料到位、良医到位、良管到位)为主要内容的奶牛养殖技术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养殖者的技术水平。培训7000名基层奶牛防疫和繁育技术人员。

四、明确职责,强化执行与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纲要》要求,制定本部门落实《纲要》的具体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我市奶业整顿和振兴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纲要》实施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切实解决奶业生产、流通、消费和市场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从开始,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每半年要对《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和评估,并于5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将结果报送市发改委。同时做好迎接每个年度国家和省对执行《纲要》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