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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强企业上市管理意见

发改委加强企业上市管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县企业上市工作,扶持优强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融资领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围绕我县“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选择优势企业,加大引导、推进、培育力度,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要以经济结构调整、资源优化配置、企业整合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推动,以强化机制、政策、服务、责任、环境建设为手段,切实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县经济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

按照“优选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引进一批”的要求,加强引导,加大扶持、协调力度,使企业上市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争取20*年有1-2家企业上市,“十一五”期间力争有5家企业上市。

三、确定上市培育对象

(一)上市培育对象的条件。

1、企业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鼓励发展类产业。

3、企业在我县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

4、企业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5、企业注册和纳税登记地在*县。

(二)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

具备上市培育条件的企业,可向县上市办(设在县府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县上市办会同县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县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上市培育对象的扶持政策

被确定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企业在办理土地(仅限工业用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时按非交易过户处理,过户环节所缴纳的契税,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2、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评估后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要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3、对企业取得的国家扶持资金(包括财政资助和减免资金,下同),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20*年以前,企业在“专项应付款”核算的财政资助资金,不再进行财政贡献清算,对其中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处理。

(2)20*年1月1日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4、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有关扶持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县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享受县有关扶持政策。

5、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

6、企业进入上市培育期当年起至企业挂牌上市时的3年内,以成立股份公司为基准日前一年的入库所得税为基数,按每年递增15%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留县部份全额奖励给企业。

7、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报批,所需土地优先安排指标,保证工业生产用电。

8、为鼓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企业挂牌上市成功后,由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注册地迁入*、纳税登记在我县的上市公司,县政府对企业经营决策层进行50万元的奖励;对上市所募集资金的80%投资在我县或在我县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9、企业已获省、市补助,但补助总额低于我县政策补助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培育和考核。

(二)明确职责。县上市办要对被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各级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尽力为上市培育对象做好对口联络和配套服务工作。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开展“五日”承诺工作制,按先办理后完善的方法,努力为上市培育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合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