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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强企业分离服务业发展意见

发改委加强企业分离服务业发展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大力发展服务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促进服务业发展扩量提质,积极推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切实增加地方可支配财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5号)文件精神,现对推进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积极推进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细化专业分工,切实改变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格局,在做大做强工业的同时,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着重提升服务业在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着力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地方财力可持续增长。

二、工作原则

(一)循序渐进,依法实施。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要逐步推进,按照“成熟一家、辅导一家、分离一家”的思路,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率先实施。同时分离工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操作,无论是企业分离的过程,还是分离后的发展,都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不搞“一刀切”,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实际相结合,认真选择好行业和企业对象,尤其是销售或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要深入企业开展专题调研,摸清有意向且符合分离条件企业的数量、行业特点、经营方式、发展趋势、分离重点等实情,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把握工作主动权。

(三)企业主体,政府引导。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要在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企业是分离工作的主体;政府要明确自身职责定位,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做好引导工作,激发企业对分离工作的积极性,但不包揽企业内部事务。

(四)政企双赢,注重实效。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要按照“在存量中求增量、在发展中求增量”的要求,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双赢”,在“企业成长、政府得益、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上找到最佳结合点。一方面,要让企业在分离过程中得到实惠,减轻负担,实现企业更好发展;另一方面,要对实施分离工作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进行认真测算,确保有利于增长地方财力。

三、实施范围

主辅分离是将为企业主业提供产前产后辅助性服务的业务从主体企业中分离,新组建为独立核算的市场经营主体的一种行为。企业分离实施范围是指在本市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中分离发展的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仓储配送、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售后服务、信息咨询、投资与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务。适用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的各类经济实体及外地来我市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业子公司。

四、扶持政策

(一)综合政策

1.对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并在“守合同、重信用”、“诚信企业”、“著名商标”认定时给予优先考虑;在设计、监理、物业管理等资质申报审批时,在市级权限范围内给予支持。

2.鼓励企业实行“退二进三”、“腾笼换鸟”。市区范围内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整体搬迁后新办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原企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不作变更。

3.逐步改革水、电、气等要素资源价格。除特种行业外,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用水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改革销售电价分类结构,逐步实现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4.逐步扩大服务业发展资金规模,对分离新设立的生产服务性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二)财政政策

1.对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第1年按80%给予补助;第2~3年对比上年增长部分按50%给予补助。2009年1月1日前已实行分离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所形成的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部分,在3年内按50%给予补助。

2.建立分离推进工作与财政奖励挂钩机制。对各镇、街道实施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设立起3年内,每年合计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按5%、6%、7%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以弥补各镇、街道工作经费。

3.上述对镇、街道的补助资金由服务业发展资金列支,对企业的补助按财政体制确立的分成比例分级承担,镇、街道承担部分由其自行兑付;市本级承担部分由服务业发展资金和工业发展资金各列支50%。

(三)税收政策

1.对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3年(设立初期)减征。

2.对分离后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对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凡列入省级以上试点物流企业的,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企业有关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

4.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企业取得的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5.对分离后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和房屋租金后为营业额。

6.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对居民企业年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30号)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8.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9.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发动阶段(2009年6月中旬前)。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建立组织机构,制订实施意见,及时召开会议,对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试点工作作出部署。要深入企业调研,摸清底数,并通过走访企业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意见,搜集问题建议。

第二阶段:试点工作阶段(2009年6月底前)。选取分离意愿强烈、符合实行分离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进行试点。由市服务发展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部门积极引导,为分离工作搭建良好平台。

第三阶段:总结推广阶段(2009年第三季度开始)。在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市政府择期召开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经验交流会,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发现并树立典型,进一步动员发动,全面推进该项工作。同时,对推广工作成效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测算、考核,逐步完善政策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实现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促进地方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必然选择。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

(二)明确职责,部门联动。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任务重、牵涉面广、时间跨度长,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合力营造高效、优质、便捷的政务环境。市服务发展局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将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与产业规划、项目引进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财政、地税、国税和发改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并做好相关政策协调工作;经贸部门要结合工业经济运行调控职能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为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开辟绿色通道,帮助解决分离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统计部门负责做好分离后企业数据统计及相关工作;其他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向企业广泛宣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目的、意义、内容、对象及相关扶持政策,及时总结经验;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优势,加强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宣传,及时报道成功案例和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市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通过加大对全市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通报情况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确保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