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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意见

发改委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8号)和浙江*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大和*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发〔*〕28号和浙政发〔*〕62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重在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体制机制,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具有*特色的矿业发展新路子,促进我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全面实现采矿权有偿使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更加健全,并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项制度健全,基层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找得出、管得住、用得好。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偷窃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勘查、开采的项目进行逐个排查。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偷窃矿产资源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严肃处理。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吊销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破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照。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偷窃现象的反弹,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违法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做到"不留人员,扣留采矿设备,拆除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

(二)依法查处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单独选矿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无选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的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不及时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选矿许可证。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或者宕面),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在耕地上挖砂、取土和在农田保护区新建砖瓦窑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和复垦,并依法进行处罚。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历史遗留砖瓦窑逐步关闭,做到退址还田。

(四)全面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责令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依法予以处罚。对采矿权人不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或交纳备用金后,没有依法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或者要求分期治理但没有及时治理的,要责令其限期足额交纳备用金,限期履行治理义务;对拒不改正的,收回采矿许可证。

(五)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已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已经投入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有关部门暂扣其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注销相关证照,或者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依法取缔。

(六)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必须在*年1月1日前撤出投资;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再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利用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年完成市级"*"规划的编制工作,*年6月底完成各县(市、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基本完成第一轮矿产资源规划所确定的禁采区内矿山企业的关停工作;*年完成*县*矿区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的试点工作,并按照"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的原则,促进矿山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全市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业结构更加优化。

(二)强化采矿权审批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对违反法定条件、不按法定程序发证,越权发证,将大中型矿产地"化整为零"发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合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企业采矿权有偿使用,到*年底前,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无风险类矿产资源和低风险类矿产资源,原则上由政府出资勘查并行政授予探矿权,形成采矿权后由政府有偿出让。除此以外的探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有偿出让探矿权;新设的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已开办的矿山企业,采矿权有效期届满,需要在原审批矿区继续开采,并具备采矿权出让条件的,采矿权价款经重新评估后,乙类矿产资源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给原受让人,甲类矿产资源采矿权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规范工程建设中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经批准建设的工程,在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采挖矿产资源,属营利性的,采矿权必须有偿出让;属公益性的,采矿权行政授予,但承建单位(个人)必须依法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建立健全全市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出让金的使用。

(四)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方案)》的实施工作。要修订完善各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采矿权人的治理责任。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鼓励废弃矿山整治政策,积极探索废弃矿山治理新路子,*年全市需治理废弃矿山总治理率达60%以上。开展创建"绿色矿山"的试点工作,逐步形成全市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新机制。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条件。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准入制度建设,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勘查、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不能综合评价和合理利用、不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义务、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报告等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甲类矿产资源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类矿产资源采矿权设置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高易发区内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林业、环保、工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建立执法监察队伍巡查小组,并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巡查小组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安排

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自纠为主,市督导检查为辅。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年9月-*年12月)。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年1月-*年7月)。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纪违法案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辖区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提高阶段(*年8月-*年12月)。按照规范的主要任务及要求进行整改,重点是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年1月-*年3月)。在整顿和规范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县(市、区)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暂停其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五、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家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维护辖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强化考核。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县(市、区)政府是搞好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要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到位。乡(镇)政府是维护日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基础,充分发挥基层工作特点和优势,积极做好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加强巡查,强化监督。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机制。加强对重点矿区和易发生复采回潮采矿区,实行动态巡查。同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调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性,检举举报非法采矿行为。

(四)强化督查,力求实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既要讲进度,更要求质量,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建立自查、互查和督查相结合的"三查"制度,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个阶段,都要开展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自查,县与县的互查,以及市对县的督查。自查、互查以及督查的结果要逐级上报,并予以通报。各阶段的"三查"工作计划由市、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地要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