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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委人口性别综合管理意见市

计生委人口性别综合管理意见市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任务目标,进一步增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不仅反映了一个地区群众的生育观念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而且直接危及人口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多年来,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虽然比较正常,但近年来有升高的趋势,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以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以及遗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突破口,标本兼治,努力确保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促进全市人口与计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坚持标本兼治,努力构建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落实部门职责,努力建立针对性强的宣传疏导机制,职责更加明确的预防机制,群众满意的利益导向机制和强有力的打击机制。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生育观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文化、公安、卫生、计生、药监、教育、农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形成较强的舆论声势。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按照“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思路,认真组织开展以“关爱女孩行动”为主题的社会宣传和新闻专题宣传,各级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积极提供新闻线索和宣传内容。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与培训工作,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妇联要继续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动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提高。公安、司法机关要将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本系统干部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严格执法,努力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明确职责,建立协调有效的预防机制

1.建立随访服务制度,加强孕情管理,防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发生。各级人口和计生部门要严格生育对象管理,建立孕情跟踪服务卡,落实孕环情监测负责人。对已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干部分工负责,采取宣传教育、定期入户等方式,实行孕情跟踪服务,防止选择性生育;对符合政策要求生育二孩且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必须在申请生育批准后,凭证明取环;对符合二孩生育政策未申请再生育的,要定期访视。

2.加强超声诊断仪器、染色体检测设备管理。建立健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设备购买、备案、通报和完善使用制度。市、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负责掌握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设备购置情况,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同级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加强对系统内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技术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建立和落实B超管理和染色体检测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在为20周岁和孕14周以上的孕妇检查时,一律实行双人作业,详细记录检查内容,双人签字。卫生、计生部门配合,全面整顿医疗市场秩序,坚决禁止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和计生服务站所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手术,超诊疗范围配备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设备和进行“两非”活动。要继续完善系统内考核内容和方法,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和医务人员承诺制,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并实行责任追究。

3.加强节育手术管理,严格执行查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制度。对20周岁以下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需查验和留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满20周岁怀孕14周以上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必须按照《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要求,提供安徽省卫生厅批准的医疗机构认为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等相关证明。对需取环的育龄妇女,必须查验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医学证明,对已退出育龄期的妇女取环,需查验并留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按统一表格,如实登记无生育证分娩、婴儿出生、死亡情况,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仪检查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并于月末向当地计生部门通报。

5.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管理,严格执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定期开展督查,严禁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和无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及个人。

6.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各区县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户外张贴、媒体刊登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三)强化综合协调,严防和打击“两非”行为和遗(溺)弃、贩卖、虐待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1.各级人口和计生部门要加强孕情监测工作,实行政策内怀孕无出生月报告制度。凡政策内怀孕孕情消失或无出生的,乡镇计生部门必须开展调查,分析原因,上报个案。各区县按月将政策内怀孕无出生个案的基本情况报市计生领导组办公室,以备核查。

2.力求突破“两非”和遗弃女婴案件。各区县要落实政府牵头,公安、计生、卫生、民政、药监部门共同协作的工作机制,对政策内怀孕无出生和遗弃婴儿的个案逐例调查取证,对发现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溺婴、弃婴、非法接生、非法手术、非法出售终止妊娠药物等违法案件,根据掌握的线索,按有关程序立案。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该开除公职的要坚决开除,该吊销执业证书的要坚决吊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实行查处“两非”案件每季度报告制度。各区县对查处的“两非”案件,于今年5月、8月、12月每月25日前报市计生领导组办公室。市将定期通报各地立案、结案和处理情况。

(四)努力构建以落实法定奖励政策为主的利益导向机制

各地要创造条件,解除计划生育户特别是无子女户、生育女孩户家庭的后顾之忧。继续实施独保费兑现“一票否决”制,重点督促基层和单位对放弃再生育户奖励政策落实。继续坚持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推进农村计划生育“三结合”,制定和落实对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优惠政策,从资金、项目、技术、信息、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积极组织、支持、帮助和鼓励农村妇女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提高妇女的家庭和社会地位;认真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要加强对农村妇女职业技能的培训,善于发现和培养、使用农村妇女干部。优先发展农村妇女积极分子入党,不断提高农村妇女的政治地位。对歧视妇女和生育女孩家庭的言行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处理。

三、强化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区)、乡(镇)要层层成立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由党委或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宣传、法院、公安、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农业、统计和妇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了解工作进程,研究工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各区县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明确阶段性治理目标,分期分批实施重点治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有效防止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

(二)强化部门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在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形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健全生育、节育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B超市场管理,依法加强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的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性别选择;民政部门要加强婚姻登记、收抱养管理,维护妇女婚姻自由权益和女婴生存权;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各级法院对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审判和依法从重惩处;教育部门要把女孩享有受教育权作为重点,提高女童入学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男女平等就业,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措施,提高妇女就业水平;农业部门制定农村、农业政策时要有利于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要建立出生人口性别比通报制度;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专项治理必须的经费保障;妇联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

(三)强化检查指导。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履行管理义务,对责任落实不力或管理不到位的,应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本系统内指导,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抓好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给市政府。市计生领导组不定期对各区县及部门工作开展随机抽查,作为区县平时考核成绩。

从*年起,市将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特别是对政策内怀孕无出生未按要求上报的,根据次数在考核中按比例扣分。对性别比升高或弃婴现象增多,而“两非”和弃(溺)女婴案件查处无突破性进展的区县,考核中此项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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