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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人口计生统筹意见

市委人口计生统筹意见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1、深刻认识新时期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战略地位。人口问题始终是影响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自大力推行计划生育35年以来,全市累计少出生200多万人,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目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潜伏着低生育水平反弹的现实风险,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加大。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影响。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始终把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新时期人口问题的思路和目标。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按照中央提出的“稳定、提高、统筹”的基本指导思想,把握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这个重点、难点,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确保未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到2010年,全市人口总数控制在440万人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下,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人口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逐步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

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主要工作措施

3、强化宣传教育。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列入各级党委宣传总体规划,建立宣传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教育机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教育内容,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深入开展基本国策、国情、市情的人口形势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栏目。各级党校要开设人口理论课程,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医疗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母婴保健、生殖健康等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婚姻登记机关要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免费为新婚人群提供宣传咨询和指导服务。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不断深化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建立生育文化大院和计划生育中心户,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4、强化依法管理。规范生育秩序,治理生育环境,遏制政策外生育和非法收养,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建立县级委托、乡级征收、村级配合、司法支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机制。人民法院要加大依法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对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依法执行。公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对干扰、阻碍、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破坏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对违反纪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予以降级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在录用公务员、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考察其是否有违法生育情况。公民违法生育的,在其参选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时,因其违法生育行为视为不具备参选条件。把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推荐、确定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职人选的必要条件。在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违法生育的责令其辞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实行政务公开,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

5、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把计生管理的根基建在村社(社区),以村为主,各行政村做到人员、责任、报酬“三落实”。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备责任心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以中青年女性为主的计划生育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村(居)民小组配备计划生育信息员。村级计划生育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计划生育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要纳入财政预算,村级计划生育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报酬待遇不得低于村(居)主要领导的80%,计划生育信息员的误工补贴每月不低于50元。加强和规范市、县(区)直属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坚持避孕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孕前管理和服务机制,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随访和“三查”服务工作,推行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引导群众选择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确保长效避孕措施的落实率和及时率。

6、强化村(居)民自治。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认真抓好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合同管理、村务公开“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建立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各项制度,规范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计生服务协议,全面实行村级计划生育定目标、定责任、定经费与奖惩挂钩的“三定一挂”责任制,真正实现“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的计划生育工作格局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村(居)民自治工作管理模式,使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成为夯实计生基层基础的有效管理手段,充分调动村民参与计划生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最大限度减少政策外怀孕和生育。

7、强化利益导向。认真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导向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农村独生子女贫困伤残死亡家庭救助制度、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和农村育龄群众自愿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奖励制度。深入持久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扶持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正确处理各种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关系。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户生活救助等社会救助和慈善救助范围。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

8、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提供与户籍地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落实流动人口社区登记制度,重点加强对新建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非公有制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公安、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房管、工商等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将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街道、社区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落实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9、强化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市级各部门计划生育的职责,建立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机制,落实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职责任务,并将履职情况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公安机关在办理婴儿入户登记和户口迁移手续、卫生部门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将登记情况定期向当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着力解决人口和计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真正把计划生育工作当作社会系统工作来抓,努力形成党政领导、部门负责、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计生工作的新格局。

10、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规范人口信息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全市育龄妇女基本信息系统、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系统和计划生育电子政务系统,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在人口宏观调控管理、人口发展趋势预测、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基层管理服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办公自动化、人员专业化、服务科学化、信息网络化。人口计生、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11、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把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纳入社会事业重点支持项目,制定和实施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县、乡、村三级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加大经费投入,提高市、县、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切实履行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职能。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先进县、乡、村“三级联创活动”。认真落实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等“惠民行动”,将其纳入经常性工作,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享受免费的基本生殖保健服务。

12、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卫生保健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加强对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大力普及婴幼儿哺育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13、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健全党政负责、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实行有奖举报,严厉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案件,打击“两非”行为。制定有利于女孩和妇女健康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严格执业资格审查、B超检查、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等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溺、弃、残害、遗弃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严厉惩处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

14、积极发展老龄事业。以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父母为重点,探索建立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在城市,逐步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保障机制

15、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调控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定期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的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将把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纳入中心组的学习内容,每年召开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听取各县(区)党委、政府专题汇报人口计生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将每年开展1-2次人口计生工作专题调研或现场办公会。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汇报,分析、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各县(区)党委、政府每年9月底要将本地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报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办发〔*〕136号)要求,认真履职,每年年底要将履行职责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

16、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监督考核机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综合目标管理、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定期对人口计划执行、财政投入、机构队伍建设、综合治理、部门履职、惠民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继续对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实行目标和责任考核。对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要实行奖励;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案件或造成恶劣影响、未履行人口计生相关职责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要继续坚持人口计生责任追究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选拔干部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在任期间领导不力导致计生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必须追究党政一把手责任,有关人员3年内不得提拔,并限期改变面貌。逾期未改观的,一律就地免职,不得易地担任领导职务。各级各部门在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17、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到2010年,全市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省委、省政府要求的人均30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严格按省政府170号令执行,坚持“收支两条线”规定,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计生事业。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18、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市、县(区)人口计生委班子中至少应有1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成员。各级组织、人事、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提拔、调动应征求人口计生主管部门意见,缺编人员由人事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及时选配补充符合条件的人员,保障有人负责镇乡、街道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地在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市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执行,确保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机构的稳定,按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编制情况,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比例不低于80%。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准入制度。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加强计划生育协会机构队伍建设,落实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切实落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待遇。对获得《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纳入财政预算。鉴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市委、市政府每5年表彰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按照中央《决定》和省委《意见》要求,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推进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