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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加强价格管理意见市

物价局加强价格管理意见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价格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初步确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依法治价水平逐步提高;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比价关系趋于合理,价格结构性矛盾大为缓解,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作用明显增强。但是,当前的价格工作还不能完成适应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要求:部分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仍然由政府直接管理,市场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依法治价水平仍需提高;部分领域价格秩序混乱;政府调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能力有待增强;政府定价机制仍不完善,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尚未建立;收费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期、经济结构调整期和加入世贸组织适应期以及经济运行特点变化的要求,根据“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必须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法制建设步伐,规范市场主体和政府价格行为,推进收费体制改革,加强价格执法,做好价格服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努力为国民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一、完善价格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

各级价格主管要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开放市场,放开价格”的要求,对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一般商品和服务项目,放开后能够由市场形成合理价格的,要坚决放开。对因各种因素仍实行垄断经营,无法通过市场形成合理价格的,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推进体制改革,打破垄断,促进竞争,为逐步实现市场形成价格创造条件。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直接管理价格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央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的极少数资源稀缺商品,少数仍实行垄断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政府机关收费。部分区域性垄断或对人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公益、公用事业价格,可由国家计委提出定价原则或作价办法,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要根据不同行为、产业生产经营特点,注意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定价中的职能作用。对已经实现政企分离、建立起公正合理定价机制和程序的垄断行业,其商品和服务的具体价格可以逐步实行由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制定。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价格法制法规和制定价格政策,对行业主管部门定价行为进行指导、规范和监督;对价格水平明显不合理、社会反映强烈的,要及时纠正。

政府直接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根据条件充分采用政府指导价的形式,使企业有一定的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价格的自主权,增强价格的灵活性。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奠定依法治价的基础

要加快价格立法步伐,构筑以《价格法》为核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要求的价格法制法规体系。

制定和完善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定价的范围、原则、程序和方法,维护政府定价的严肃性,提高定价的科学性。要尽快制定综合性《政府定价规程》,进一步完善分行业、分品种的商品和服务定价实施办法;要制定实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积极推进价格决策听证制度。要尽快出台《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条例》,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行为。要研究制定《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中央储备粮价格管理办法》等规范价格调控行为的法律法规,增强政府运用物资储备、价格调节基金等手段调控重要商品价格的能力,提高调控效率。

制定和完善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法律法规,制止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要针对当前市场上突出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研究制定《关于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定》、《关于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制止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定》,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程序,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时修订《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制定其它法规,更好地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要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价格法制监督的程序规则,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的科学性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要形成规范的定价程序,克服制定价格的主观随意性。要在公用、公益事业和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制定中逐步推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发挥广大消费者以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专家学者对价格的评议和审核作用,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要建立有关商品和服务成本、价格及供求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变化的情况,提高价格决策灵敏度。要根据承办价格审批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办结时限,并公开向社会承诺,提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事效率。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对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监督作用。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的商品服务,要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取得合理盈利,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定价,必要时应在调整价格前由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有关商品或服务成本合理性进行审议。要逐步提高垄断行业管理费用、工资福利开支、劳动生产率水平等指标的透明度。对电力、铁路、民航、通信、收费公路等行业,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引导企业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

四、完善价格调控机制,促进重要商品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积极完善价格调控机制,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促进国内产业发展。

对粮食等受自然因素影响,生产波动性较大,容易出现供求失衡的重要商品,要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运用调节基金和政府储备,通过保护价收购、储备吞吐、进出口调剂、临时性价格补贴等办法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防止价格暴涨暴跌、造成生产大上大下。

对淡水等重要的稀缺资源,要在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建立能够促进资源在地区间、产业间合理配置,鼓励资源节约、回收和再生利用,抑制资源消费的价格形成机制。运用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资源高消耗产业的结构调整。

对石油等进出口数量较大、国内外市场联系紧密的重要商品,要实行国内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挂钩”联动,建立能够灵敏反映国际市场变化的价格形成机制,避免因国内外价格差距过大而使国内市场受到严重冲击。

对药品、电信等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较快,成本不断下降的重要商品和服务,要建立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期调整制度,根据成本下降情况适时调整价格,努力避免价格虚高现象,及时让利于消费者,并促进加强管理和技术进步。

五、积极推进收费改革,继续做好清费治乱减负工作

要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交通车辆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收费改革。将现行依法批准的收费项目中明显具有税收性质的部分收费、基金、附加改为税收,理顺费税关系。要将属于公益服务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公益服务价格,明确划分财政补偿与市场补偿的责任。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价费分离。

继续做好清费治乱减负工作。要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在尽快出台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法规的同时,全面推动收费改革,规范国家机关收费行为,将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严格限定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向特定对象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费用不宜由全体纳税人承担的收费,解决政府机构收费过多、过乱问题。要认真清理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及时取消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要继续深化教育收费体制改革,重点控制学杂费标准的过快上涨,纠正学校的各种乱收费,整顿中小学教材价格,加强和规范教辅材料价格管理。要严格控制房地产、汽车等重要消费品生产、购置和使用过程中的收费,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降低生产和消费成本,促进新的消费热点形成。

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水平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改革方式方法。把全面监管与突出重点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专项检查,试行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公开审理,提高价格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同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把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既依法实施经济制裁,又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把行政处罚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完善价格举报制度,继续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通过新闻媒介披露价格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件。把处罚与教育、整改结合起来,加强价格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制意识,搞好事前防范;建立回访、提醒制度,帮助被处罚单位加强整改,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增强经营者的自我约束机制。

要价格行政执法的重点逐步转移到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上来。对经营者涉嫌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适时介入、认真调查、慎重对待;对确实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七、加快价格信息系统和预警分析系统建设,增强价格服务职能

要尽快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和成本调查制度,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和成本变化情况,做好价格走势分析和预测,正确把握价格调控方向和调控力度,加强市场供求状况的预测,引导企业生产经营决策。要加强价格政策出台后的信息反馈工作,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跟踪监测,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善后措施。要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分析体系,密切监测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趋势,分析预测价格总水平,向社会提供价格信息咨询服务。要加强对信息收集、整理、传递过程的管理,开辟更加广泛可靠的信息源,提高价格信息服务的准确性、时效性。要完善价格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引导市场主体的价格课??br>八、转变职能,更新观念,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在管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同时,加强价格法制建设,正确履行“定规则、当裁判”的职能,把工作重心从以直接制定、调整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为主,转移到研究制定价格政策、法律规章制度、宏观调控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上来。国家计委的工作要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把主要精力放在监测预警价格总水平,研究提出全国价格工作总体思路和方针政策,起草拟定价格法规规章,制定调整极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组织指导全国价格工作方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研究制定区域性价格政策和价格调控措施,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基本原则内,对所管辖的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地(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上来。

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针对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价格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提出符合实际的政策建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积极推行依法治价,带头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按法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进行价格管理、价格调控和价格监督检查,全面贯彻落实《价格法》的各项规定。要牢固树立市场观念,积极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运动的规律和特点,准确把握价格调控的方向、方式和力度。要牢固树立服务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加强价格监测、分析、仲裁等工作,努力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服务。

要进一步加强物价队伍政治思想工作,搞好勤政廉政建设,教育广大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适应新形势价格工作的能力。要加强理论研究,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价格政策,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理论。要加强对外交流,学习、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监管价格的先进经验和办法,熟悉掌握世贸组织的一般规则,增强监管价格的能力。努力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物价干部队伍,把价格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