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计生委加强农村人口计生意见

计生委加强农村人口计生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王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2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要清醒地看到,我省农村人口基数大、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传统婚育观念尚未根本转变、农村人口形势依然严峻,农村人口问题亟待解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抓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我省新时期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大和《决定》精神为指导,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完善利益导向政策,强化服务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一)深入开展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严格执行生育、节育政策,重点抓好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孕情跟踪检查服务制度,对政策外怀孕对象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建立规范的一孩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制度和审批责任制,维护正常生育秩序。

(二)强化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形成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各部门配合抓、全社会支持抓的自上而下、责任分明、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依托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平台,每月分析人口形势,按月下达工作任务,把责任制细化到每位包干干部身上,做到月清月结、按月奖罚。认真实施《广东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进一步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和管理水平。

(三)全面推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建立以镇为依托、村为基础、协会为载体、两员(即党员、会员)为骨干的新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机制,指导村(居)委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推进政务和村务公开。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规范化建设。

(四)进一步加大后进地区转化力度。省建立后进转化领导联系制度,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别联系一个后进县(市、区),作为后进转化工作联系点。建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点挂钩帮扶制度,每个成员单位挂钩帮扶一个后进县(市、区),加大督导工作力度,协同当地制订转化工作方案和时间表,并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扶持。对挂钩帮扶后进转化进展情况和工作绩效,定期进行通报和奖罚。

(五)加快推进农村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逐步建成省、市、县、镇、村五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网,进一步规范农村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录入、管理、应用等工作,做好基层统计数据上报和层级动态管理信息的反馈工作。通过信息引导,为育龄群众提供“个性化”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高信息交互水平,人口计生、公安、国土房管、综治等部门之间实现经常性协查、配合和信息通报,实现省内流动育龄妇女信息共享。

(六)从源头上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双向考核制度,推动流入、流出地做好双向服务和管理。流出地要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把好节育措施落实关,与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提高外出已婚育龄妇女持证率;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向流入地提供和反馈流出人口相关信息;将计划生育政策教育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教育培训内容。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三、扎实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

(一)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各级政府在制定新农村建设工作评估标准时,应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列为“一票否决”,指标。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以农村社区为基础,以提高农民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水平和家庭生活质量为目标,依托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以宣传、倡导和服务为手段,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公共管理服务均等化,引导农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和婚育观念,培育“富裕文明、身心健康、少生优生、权益保障、民主和谐”的新家庭,创建“健康、文明、和谐”新社区,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生命安康、生育文明的新格局。

(二)加强优生优育优教工作。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推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生殖道感染干预和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做好孕前服务和管理。镇、村婚育学校要普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优教知识,积极开展性病、艾滋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行为教育,提高农村育龄夫妇预防生殖道感染、出生缺陷的能力。全面开展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出生缺陷干预,推行科学合理的免费婚检孕检制度,做好婚育咨询指导及孕前保健。

(三)加强农村人口文化阵地建设。严厉打击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等违法行为,综合治理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以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及新农村新家庭人口健康促进项目活动为载体,大力推进农村社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进步、文明的婚育观。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女儿户和入赘家庭的优惠政策,依法保护妇女宅基地、房屋等继承和土地承包的权益等。

四、完善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一)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设。推动各地全面建立和完善农村“节育奖”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当月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节育奖励金,并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衔接。

(二)做好各项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衔接。农村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政策或项目,要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待和特殊照顾。将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作为各地各部门结对帮扶的重点对象,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各地应将其纳入现有奖学金体系,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的家庭成员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应纳入“五保”供养,并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各地要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父母接受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并优先推荐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应减免培训费。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把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考核评估体系,作为衡量各级党委、政府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当地计划生育工作严重滑坡或人口失控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加大对农村地区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的查处力度。

(二)健全农村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稳定,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保证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网络的稳定。按照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规模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纳入农村社区基层管理服务体系,承担公益性任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镇两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要求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统一机构形象,配齐规范的诊疗设备。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重视和加强县、镇、村三级计生协会建设。建立健全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队伍,确保人员、任务和待遇“三落实”。村级新聘或录用的计划生育专干一般要在3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实行“县管、乡聘、村用”,并逐步提高计划生育专干待遇,其报酬不低于村委会干部标准。

(三)加大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投入。落实《决定》关于到“*”期末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不低于30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高财力保障水平,使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成为本级财政保障重点。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系,使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公益性事业。各级财政安排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要确保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需要,确保政策规定的奖励帮扶资金到位,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多的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后进地区的经费补助倾斜力度。强化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改进和完善基层考核评估制度。全面落实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行政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及时了解群众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杜绝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设考核评估体系,按照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鼓励创新、简便易行的原则,完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考核评估检查方式和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