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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建设和谐*效益*,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建设和谐*效益*的内在要求

(一)深刻认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经济特区建立以来,国民教育体系不断建立完善,教育现代化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业日益凸显。*年,我市被省政府授予全省第一个教育强市称号。当前,我市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在区际之间、校际之间、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合理差距。努力缩小并逐步消除这些差距,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让全市人民分享教育发展的成果,是*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时代要求,是事关全市人民切身利益的“教育民生工程”。政府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重要思想的立场,切实担负起这一重要责任。

(二)牢固树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观念。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转变单纯追求升学率的传统观念,树立办好每一所学校才是最大政绩的教育政绩观;转变重硬件轻软件的传统观念,树立软资源强才能恒强、软资源均衡才是真均衡的教育资源均衡观;转变不计成本的传统观念,树立紧约束条件下谋发展的教育效益观。要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正确处理硬件均衡与软件均衡的关系,尤其注重软件均衡;正确处理推进总体均衡与鼓励内涵发展的关系,尤其注重内涵发展。再创均衡优势与扩大竞争优势并举,把促进教育公平的价值理念真正落到实处。

(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教育强市为新起点,以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为着眼点,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根本任务,垫高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底部”,继续扩大优质高中资源,积极促进教育公平。创新公共教育制度和政策,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尤其是软件资源和教师资源,重点促进教育内涵发展。在保持和扩大现有优势的同时,用3至5年时间,实现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在设施设备、生均经费、师资队伍和办学水平等方面的优质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再创质量效益普遍提高、办学特色异彩纷呈、国际特色鲜明突出的中小学教育新优势。

二、完善学校建设投入标准,实现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基本均衡

(四)建立健全教育经费均衡分配机制。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并实施全市统一的《*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和《*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生均拨款标准》,各级财政不得为义务教育学校超标准配置设备设施。尚未达标的学校要限期达标,新建学校一律按标准一次性达标。全部学校达标后,再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新的标准。

(五)加大教育投入,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根据年度财力增长和教育发展需求的实际,确保年度预算内教育投入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投入的增长幅度和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期间,宝安、龙岗两区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96所原村办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各区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特区创建初期兴建的一批低标准学校的改造和扩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市统筹教育费附加收入,主要用于促进全市中小学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六)合理规划学校布局,保证义务教育发展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市远期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具有前瞻性、指导性的高起点教育发展规划,并根据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学校布局。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国土房产部门,根据城市开发建设和人口规模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规划,研究编制我市学校布局的专项规划,并根据规划留足义务教育发展和学校布局调整用地。旧城和“城中村”改造要优先考虑和尽量保障义务教育学校用地达标。确因用地条件极其紧张不能完全按照标准安排学校达标用地时,应当首先保证满足义务教育学校的学位需求。完善学校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凡涉及教育的用地审批,要事先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教育用地改变功能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三、统筹配置师资力量,实现义务教育人力、信息资源全市共享

(七)统筹配置教师资源。全市公办学校一律按照在校生数和全市统一的编制标准核定教师编制和配置专业技术岗位,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资源配置大体均衡。建立在岗教师轮岗交流和对口帮教制度,公办学校在岗教师评聘高级职称职务,应当有在相对薄弱学校对口帮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八)提高校长队伍专业化水平。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校长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和校长选拔及岗位考评制度,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活水机制,把德才平庸的校长适时撤换下来,以确保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建立优秀校长对口帮带制度,名校长候选人应当有对口帮带相对薄弱学校或民办学校两年以上的经历。强化校长队伍的专业管事职能,根据事权统一、责权统一的原则,校长的考评和选任归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九)完善名师评审制度。要把转化后进生成效显著的教师、改造薄弱学校和对口帮扶带民办学校业绩显著的校长纳入名师、名校长评选范围,由市政府对个人给予奖励。

(十)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提高教育内涵发展能力。成立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暨教师继续教育学院,创建部级示范性教师继续教育基地。设立市级教育科学研究资助经费,启动市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资助经费和课题立项要注意向相对薄弱的地区和学校倾斜。残疾儿童在普通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所需的师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要完善校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制度,加大对薄弱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加强教师岗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学师范学院要创新师范教育模式,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培养优秀人才。

(十一)加强教育资源库建设,实现教育教学信息资源全市共享。进一步完善教育城域网建设,充分发挥教育城域网在实现教师培训、教育教学研究、学科教学等方面信息资源共享的作用。加快全市教育资源库建设,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对市、区现有教育资源库进行结构优化和有效整合,提高教育资源库开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四、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完善高中学校招生政策

(十二)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配义务教育学额资源,明确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就近入学的服务范围。义务教育学校要全部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不得以考试、竞赛、表演等各种形式进行选拔性招生,不得以各种名义开设重点班。

(十三)深化高中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巩固和扩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成果,为全市高中学校均衡优质发展创造条件。

(十四)全面实行信息公开,保障义务教育入学和中考招生的公平、公正。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和中考招生的政策、条件、计划、程序、办法要向全社会公开,招生结果和招生名单要在网络或媒体上公布,广泛接受家长、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规范与扶持并举,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整体办学水平

(十五)推进民办学校规范、健康发展。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的规定,有计划地推进民办学校规范化建设。制定并实施《*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引导和推动民办学校逐步建立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支持实力雄厚的社会力量举办优质民办学校特别是优质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十六)建立民办教育扶持机制。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重点扶持诚信守法的民办学校。受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市、区财政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补贴。

(十七)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对口帮带和教学视导。建立公、民办学校对口帮带制度,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对口帮带工作,并把帮带业绩作为公办学校评优和名师、名校长评选的必备条件。建立民办学校教学视导制度,指导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办学要求建立教学常规,提高教学质量。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专项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八)加强民办学校国有教育资源管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办高中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开展现有民办学校国有教育资源的评估、审计,明晰产权归属,保证国有教育资源的保值与增值。要照此原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规范,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法制部门制定。

六、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巩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成果

(十九)高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加快全日制普通高中建设步伐,高建设要全市统筹,合理布局,均衡优质。努力创建广东省示范性高中,创建工作要走内涵发展之路,充分发挥示范性高中在办学理念、课程实施、队伍建设、德育工作、管理与绩效等内涵发展方面的示范作用。

(二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完善校企合作办学体制,建立工学结合的半工半读制度。全面实行“双证”制,推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积极探索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横向贯通、纵向衔接的机制,构建人才培养“立交桥”。

(二十一)鼓励发展民办高中。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高中,民办高中的设置参照公办高中的标准执行,其建设用地标准可根据市情适当调整,并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给予优惠。民办高中课程改革、学校评级、招生等与公办高中同等对待。实话公办学校带动战略,帮扶带动民办高中创办优质学校,推动公、民办高中均衡发展。

七、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共同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十二)落实各项政策,确保贫困家庭、非户籍人口子女和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严格执行《*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办法(试行)》,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入学管理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政策招生,确保符合就读条件的非户籍儿童能够在深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贫困家庭学生的教育资助政策,对贫困家庭学生减免学杂费或由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改善残疾儿童参与学校学习生活的条件。旧校改造和新校建设要为残疾儿童创造无障碍环境,教学中要视条件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当的特殊服务。

(二十三)严格义务教育学校课程管理。凡擅自取消或减少未纳入升学考试范围的课程、课时和教学内容,或未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学者,一律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经查实,造成该事故的校长应予免职,负有责任的教师应予解聘。

(二十四)完善学校管理,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义务教育学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学校法人的规定,完善学校法人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落实校长负责制,做到一校一规程,建立依法办学、民主监督、自我约束、自主发展的现代学校制度。

(二十五)建立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制度。制定有利于促进教育内涵式发展的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对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应当综合考察全体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仅以升学率代替教育教学质量。对教师的评价应当综合考察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养学生的情况,不得以学科成绩代替全面考核。对学校的评价应当综合考察其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内涵式发展的办学绩效,不得重投入轻效益、重硬件轻软件、重终点轻起点、重升学和竞赛轻日常教学管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校长考评、选任和学校评估的核心依据。

(二十六)实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责制。实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责任制,市政府每年与市教育局、各区政府签定责任书,限期完成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各区政府及市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各自职权范围内落实本《意见》规定的行政问责对象。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政,督政结果报告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对于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相互推诿的部门和行政责任人,一律按照《*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二十七)加强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领导。市、区政府高度重视,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实抓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研究制定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的配套政策。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政府给予奖励。

(二十八)各区政府及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确保本《意见》各项内容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