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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离任经济审计意见

党政领导离任经济审计意见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监察厅、审计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一是要坚持离任必审。各县(市、区)的党委书记、县(市、区)长,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退休之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二是要落实审计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财务关系,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地级市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必要时,自治区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三是要加强协调配合。全区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在离任审计工作中的协调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将审计结果利用情况通报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廉政鉴定的重要内容;对审计机关认为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审计建议或移送的案件线索,要依纪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通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要努力提高审计质量,认真组织实施审计,并在规定时限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四是要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直接予以查处。组织人事部门对应委托审计而不委托,造成审计工作不落实的;《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有违纪违法问题仍予提拔重用的,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不予查处,或在廉政鉴定中不如实反映审计情况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机关不按规定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或提交虚假《审计结果报告》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据悉,该《意见》是*为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加强对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而制定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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