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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食品生产经营意见

工商局食品生产经营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确保*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工作顺利开展,*市局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工作指导意见》。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范畴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的定义,并对11种类型(情型)如何实施主体准入和规范经营活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集贸市场内经营粮谷(米、面)、水果、蔬菜、禽畜生肉、禽蛋、水产品等农产品,以及经简单加工的非直接入口的农产品半成品(如猪、牛、鱼肉丸,豆制品、腌菜等)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不需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销售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不需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不需提交卫生许可证。

四、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卫生许可的经营项目,登记注册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先向卫生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人取得卫生部门作出的许可决定(卫生许可证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再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五、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工商所对免予工商登记的经营者进行备案,对其经营行为要加强监管。

六、对涉及卫生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登记注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核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卫生许可证未载明许可项目经营方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准经营范围;法律法规未明确的,申请人应向工商部门提供卫生许可部门出具的证明,明确卫生许可项目的经营方式。

七、各级工商部门应按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核定食杂店营业执照营业期限或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能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八、已登记注册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方式)的,应当凭新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九、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地址(除变更生产地址的)项目的,可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再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将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报工商部门备案。

十、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的经营主体在提出工商登记申请时,应当书面填写《安全进销承诺书》。

十一、为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的服务效率,经与卫生部门协商一致,各基层工商所可通知无证无照、有照无证或许可证过期失效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在指定地点、时间集中,由卫生防疫站和工商所按季度统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