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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苑管理意见

健身苑管理意见

各镇(工业园区):

经过几年努力,全区各镇、社区健身苑(点)建设至今年为止已达到120多个,覆盖全区镇、村、街道居委会60%以上,这是市府、区府历年来把这项工作作为实事项目的结果。

目前各镇、社区健身苑(点)的管理情况不平衡,管理模式也各不相同,为保障本区居民、村民体育健身权益,表达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进一步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朝着健康、文明、有序的良性态势发展,依据市体育局和区政府下发的(*年青府发39号文)《健身苑(点)管理办法》特制订如下健身苑(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建立四级管理网络,明确管理职责

⒈依据《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体育局已委托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对本市各社区健身苑(点)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是,制订管理规定,建立长效管理制度。

⒉*区全民健身领导小组行使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能,区体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并在体制改革时将健身苑(点)管理工作纳入体委社会管理部门工作范畴内。

⒊各镇、社区相应建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由社会事业管理办公室和有关科室干部以及社区各共建单位组成的健身苑(点)管理领导小组,行使本辖区内村委会(居委会)的健身苑(点)的日常管理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并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健身苑(点)进行检查、考核的职能。

⒋各镇根据本辖区内情况,确定村(居委会)健身苑(点)管理的职能并成立相应的基层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健身点日常管理。

二、完善健身苑(点)规范化管理制度。

⒈验收、登记、发证制度。

健身苑(点)需经市体育局组织各区体育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15天内)到市社体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10天内),并由市社体管理中心统一发给由体育局监制的《上海市社区健身苑(点)开放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性质,健身苑(点)如要改变其性质,用途和面积,需经区体育行政部门上报体育局审核批准。

⒉三项规章制度。

为了确保我区健身苑(点)安全、文明、有序、健康开放,针对我区健身苑(点)日常开放的实际情况,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日常开放管理制度》、《管理员、辅导员责任制度》、《器材设施养护制度》,从而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项规章制度附后)

⒊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①镇(工业园区)管理人员由市社体管理中心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上海市社区健身苑(点)管理人员上岗证》;

②各街道、居委会、村健身点管理人员由区体委组织培训,合格后由社体管理中心发给《上海市社区健身苑(点)体育指导员上岗证》。

⒋日常管理与检查制度。

①各镇(工业园区)政府应安排一至两名专职或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社区健身苑(点)日常管理。

②区、镇两级管理部门加强对所辖健身场所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有镇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情况的处理。

③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志愿者作用,成立健身苑(点)管理员、辅导员、督导员队伍,同时做到"三到位、三坚持"即:值班时间到位、坚持准时到岗、文明服务到位、坚持热情周到、严格管理到位、坚持尽职尽责。

⒌信息反馈和年检制度。

①为了提高健身苑(点)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让广大居民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也让更多的居民通过科学健身指导和正确地使用健身器材进行锻炼,从而使健身苑(点)发挥更大的功效,要求每一个健身苑(点)都设立一个信箱,及时收集居民群众对健身苑(点)管理的建议和意见的信息,科学健身征询信息,以及成年人体质测试服务信息,为健身锻炼者提供跟踪测试和运动处方。

②区、镇两级管理部门会同专业部门对健身设施进行每年两次(冬春各一次)的检查。健身苑(点)年检不合格,将暂停开放使用,并责令整改,两次不合格的将进行通报。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③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及对发生事故的处理。

一是在开放时间内由于健身器材损耗而造成的人员伤害,并在

第一时间内除报区体委外(1小时内)。还需报市社体管理中心(2小时内)。

二是在开放时间内由于管理不完善造成器材设施丢失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三是由于器材等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保险公司受理。

四是设立市民热线电话,接受市民投诉,并有有关社会人员进行行业监督。

五是每个健身苑(点)管理人员做好每天活动情况的记录。

⒍实行健身苑(点)管理经验交流制度。

除参加市统一组织的表彰和经验交流外,区体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3次的经验交流会,对积极组织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活动,社会效益好,设施管理保管好,市民对这方面活动投诉少的苑(点)和个人给予表彰及奖励。

三、落实长效管理经费,确保管理职能到位。

⒈健身苑(点)一经投入,已作为国有资产无偿调拨给各镇(工业园区),因此,各镇人民政府应将健身苑(点)管理经费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中(或预算外资金中)。

⒉由于健身苑(点)建设历时数年,凡是镇域规划调整后,考虑到有些镇管理情况较复杂,出资渠道各不相同,在财政预算不足的情况下,由各镇分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筹措管理经费,用于健身苑(点)日常管理,但不得移作他用。

⒊关于健身苑(点)日常维修、养护、器材更新更换按*年青府发(39)号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