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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建设意见

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建设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3〕13号),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全力打造“平安*”,服务*跨越式发展,现就建立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原则和目标

(一)建立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原则

1、明确责任。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保障公安机关经费供给是同级政府的职责,县级公安机关所需经费由县级政府负责保障。

2、收支脱钩,确保基本需要。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其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按核定标准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公安机关的基本支出需要,不留缺口。

3、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公安机关的各项装备经费及主要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量力而行,统筹安排。

4、建立机制,提高效益。通过制定符合实际的县级公安机关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建立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加强公安机关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立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目标

通过建立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县级公安机关正常运转,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县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标准。

二、公安机关经费分类保障标准

根据公安机关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业务量,结合*实际制定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标准。其中,人员经费执行国家和省统一政策规定,公用及业务经费核定标准如下:

根据川委办〔*4〕1号文件精神,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标准公用经费11730元/人.年,公安业务费及特别业务10020元/人.年。根据*实际情况,须建立公安机关经费保障长效增长机制,增长率不得低于8%。

三、建立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主要措施

(一)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省核定的公安机关人均经费保障标准安排预算,不留经费需求缺口。

1、个人经费。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工资、津贴、奖金以及据此计算的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财政部门必须按时足额安排。

2、公用经费。按部门预算的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省核定标准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3、公安业务费及特别业务费。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省核定的标准和自身财力状况以及公安业务量的情况,安排公安业务费及特别业务费,确保公安机关办案。

4、羁押收教场所经费。县级财政部门所辖羁押收教场所在押人员经费按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收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公通字〔*6〕6号)有关规定执行。

5、大要案经费和装备经费。对个别支出较大的大要案经费采取个案报批方式,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优先予以安排。装备经费按其装备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安排解决。

(二)对公安机关的历史债务进行彻底清理,区别不同情况,制订消化历史债务可行性的方案,从*年起,逐步消化债务30%以上,直至债务全部消化。

(三)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安机关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依法应收尽收。

(四)要加强管理,提高公安机关经费使用效益。公安机关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合理配置机构警力,节省开支,保证重点需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保证我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落实,逐步提高县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增强财政的保障责任,对县级公安机关基本支出保障、经费使用效益情况县政府进行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