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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意见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意见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让广大市民过上一个喜庆、祥和、安全的春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年春节期间市区准许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做好市区*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允许销售和燃放的时间及禁售禁放区域

(一)允许销售和燃放时间

销售时间:*年2月8日到3月5日(农历十二月廿一到正月十六);

燃放时间:*年2月8日到3月7日(农历十二月廿一到正月十八)。

(二)禁止销售、燃放区域

1.市区范围内除规定销售网点外,其它地点一律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2.市区二环线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繁华商业街区等;

(6)市、区党政军警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7)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8)府山、塔山、蕺山公园,风景名胜区域,历史街区保护范围。

二、强化组织领导,加大部门协调

*年春节允许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期间,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为副组长,宣传、公安、安监、工商、城管执法、质监、环保、卫生、教育、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派员参加。越城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三、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监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突发事故处置工作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单位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集中时间和人员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市民遵章守法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区安监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定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安全条件,发放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检查,督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落实安全措施;查处不具备安全经营基本条件的经营单位。

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禁放时限、禁放区域违规燃放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无证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组织销毁处置过期和罚没的烟花爆竹。

市工商局凭经营许可证进行注册登记,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进入*市场销售的烟花爆竹进行监督,查处上市销售的“三无”烟花爆竹制品。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占道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和小商小贩串街走巷贩卖烟花爆竹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守法教育。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安全意识。要统一印制各种宣传资料,精心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在大街小巷和社区进行宣传,使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禁放区域(时限)、销售燃放管理有关规定,特别是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临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让市民知晓烟花爆竹允许销售、购买、燃放的时间、地点以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二)严格实行经营许可和配送制度,确保经营安全。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营单位安全条件,严格审核,及时发放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应严格实行配送制度,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负责将货物配送到各零售网点。

(三)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保证公共安全。进入*市场经销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具有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

(四)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艰巨,市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要抽调专门人员,实行联合执法。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主动通报情况,形成合力,从严查处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做好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