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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意见

隐患排查治理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中央企业:

9月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中央企业继续认真排查治理隐患,较好地完成了“专项行动”第四阶段的工作任务。现简要通报9月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并就持续深入做好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

到9月末,在全国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内,有2364707家企业和单位累计自查隐患3866955项,已自改隐患3434608项,整改率88.8%。其中:自大隐患73229项,已自改重大隐患56282项,重大隐患整改率76.9%;累计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23655项(少部分已完成),落实资金1139089万元,制定应急预案15757项,采取监控措施17773项。

全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结案449起。*年以来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已结案2320起,追究和处罚责任人员8471人。其中:移交司法机关1709人(已判决832人);受党政纪处分3195人;受行政处罚3567人。

全国已掌握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单位116617个,已取缔85477个,其余正在打击过程中。其中煤矿:已掌握25250个,已取缔24041个,正在打击1209个。

二、主要特点

9月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主要有以下特点:

1.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和工作要求。北京、上海、江苏、辽宁、吉林、四川、福建、浙江、广东等地针对督查组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市(州、地)发出整改指令、通知或督办函,要求限期整改完成。吉林省人民政府将督查组反馈的意见分解落实到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认真整改。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将督查意见抄送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求对照找出差距,落实责任,推进“回头看”。山东省召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督查组提出的16处隐患和问题做出了挂牌督办意见。甘肃省对督查组提出的意见,落实到14个市(州)政府和8个行业管理部门。

2.分析问题,对隐患排查治理进行再部署。北京、黑龙江、河南、安徽、重庆等地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下一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和部署。山东省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补课”工作的通知》,要求规模以下中小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浙江、上海、云南等地召开专题会议,对深化“专项行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公安部部署开展了新一轮的坚决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70天的专项整治行动。铁道部在铁路多经系统重新部署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3.加强督促检查,巩固和扩大“专项行动”成果。重庆市从9月5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专项督查活动,由市、县(区)政府分级对企业开展督查。湖南省组织从省直机关抽调200人、市州直机关抽调1000人、县市区直机关抽调10000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河南省组成18个安全生产督导组,对全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天津市由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8个督导检查组,对全市212家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了检查。公安部组织了6个督查组对全国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建设部组织了10个督查组,对20个省(区、市)进行检查,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和单位加强监督。水利部与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广东、江西、河南和黑龙江河道采砂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

4.完善措施,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治理力度。各地区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采取挂牌督办、隐患公示等措施,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河北省下大力抓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279处重点隐患整治工作。浙江省加强对省级挂牌的事故多发点段和临水临崖危险路段的督办。天津市建立了市、区县、企业三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重庆市政府对100个重大隐患实行了挂牌整治,对重点危险源、重大隐患单位派驻现场督导组。黑龙江省对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等领域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进行通报。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对某物资储备库区存在的采沙场爆破危及库区安全的重大隐患,组织有关部门现场办公,消除了隐患。云南省对还未完成治理工作的81个重大隐患在《云南日报》上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组织专家对25家矿山进行“会诊”,对8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石场停产整顿。

三、存在问题

一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总体广度深度不够。从目前统计的情况看,全国共有2364707家企业和单位参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自查各类隐患3866955项,平均每家企业排查出的隐患约1.6项。许多地方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尚没有开展自查自改,隐患排查治理的广度和深度还有较大差距。

二是少数地区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走了过场。有的地方和单位至今没有制定具体方案;有的企业没有认真进行排查治理,申报隐患为零;有的地方没有认真开展对企业和基层的检查;还有的地方和单位对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没有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走了过场。

三是一些地区和单位重大隐患整改行动迟缓、整改率较低。从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看,重大隐患整改率较低。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在督查中也发现,部分地区和单位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一些重大隐患未有及时整改消除。

四、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

1.尽快整改已查出的重大隐患。

各地区和各中央企业要对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逐条制订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要实行重大隐患分级督办整改制度,治理一项,验收一项。对正在整改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要采取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严防隐患酿成事故。对不能确保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整改无望的,要坚决责令关闭或退出。

2.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补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重点行业领域范围内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前一阶段隐患排查申报为零的企业以及近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地方和企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补课”,不留死角。各地区安委会办公室以及中央企业总部要紧紧盯住需要“补课”的三类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搞得好的企业,要给予支持、帮助和鼓励;对不认真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要采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必要措施,促使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地区和相关中央企业要以这次“专项行动”为契机,逐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岗位、车间、工厂、公司等分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要掌握本行政区内、本行业内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健全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4.结合“专项行动”,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各地区和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58号),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与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地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利用“专项行动”中已经建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掌握相关情况,共同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5.继续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和中央企业总部要继续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为了进一步掌握各地区和中央企业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的情况,现补充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进度快报表》(见附表),请认真填写该进度表和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及文字说明,并于每月30日或31日前一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