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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意见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3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区*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工作的基本思路

*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巩固“阳光工程”成果,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改革,严格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确保招生考试的安全、保密和良好秩序,努力办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高考。

二、高考原则

*年,我区高考总的原则是:与*年高考方案保持一致,做到9个不变,即“3+小综合”科目设置不变、采用教育部统一命制试题不变、原始分数录取不变、本专科统考合一不变、英语听力考试不变、所有考试科目实行网上评卷不变、公布成绩后填报志愿不变、复征志愿不变、网上远程录取不变。主要内容如下:

(一)考试科目设置。

采用“3+小综合”科目设置。“3”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科、理科)、外语3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综合。外语科考试包含听力部分考试。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填报志愿时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

各考试科目均采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语文、数学(文、理)、外语3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2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300分。

(二)填报志愿时间、方式及复征志愿安排。

1.填报志愿时间安排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其中,高职高专普通批和高职高专预科批填报志愿时间为本科录取结束之后进行。

2.填报志愿全部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进行。

3.各录取批次根据计划完成情况继续安排复征志愿。

(三)使用原始分数录取。

(四)坚持本、专科考试改革方向。

本、专科统考合一,使用同一分数录取。同时,专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划分,采取文、理同一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高考的组织工作

(一)加强部门协调,营造良好环境。

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关注程度高。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搞好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加强与公安、武警、卫生、交通、通信、供电、机要保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确保高考的顺利进行,维护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充实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不断改善办公设施和工作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妥善处理。

(三)树立全局观念,强化责任意识。

各有关高等学校、中学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好有关高考考点、评卷点;做好监考员、巡视员、评卷老师等涉考人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对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责任。

(四)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安全保密。

*年,在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安全保密方面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坚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谁主管,谁负责”的分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2.进一步加强各级保密室的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保密室建设的需要,继续加大投入,充分发挥现代化技术手段在高考安全保密工作中的作用。

3.树立安全保密观念,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增强防范意识。

4.进一步强化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试卷印制、分发、运输、保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考试泄密事件。

5.严禁各种考试违规行为,努力降低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违纪率。特别要防范和打击雇人替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以及组织群体舞弊等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6.建立应急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切实执行考试期间的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7.切实加强高考评卷工作的管理,严格评卷过程的管理程序,确保评卷的时效和质量。

(五)加强诚信教育,做好诚信记录。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诚信考试教育贯穿于整个高中阶段。要通过各种形式对考生进行考试规则和警示教育,使诚信考试深入到每个考生心中,落实在考生考试的具体行动上。要通过行之有效的诚信考试教育,使诚信考试变成考生的自觉行为。

2.符合条件的所有考生应在考前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3.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如实准确地记录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情况(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诚信记录将作为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内容之一提供给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审阅。

四、招生工作中的民族政策和其他照顾政策

(一)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各民族的录取比例,少数民族考生一般应占65%~70%。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本条款1、3、4、5项各奖项名称及获奖学生名单,教育部均以*年(其中2006年和*年已分别在当年公示)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形式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予以公示。能否获得加分或具有保送生资格,以教育部公示的获奖项目名称和获奖学生名单为准。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

8.自治区级青少年科技大赛一等奖(含2006年、*年、*年。其中2006年和*年已分别在当年进行了公示)。

(三)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按以下相应条款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地域降分照顾确认以考生现在户口所在地为准),且不得超过20分。

1.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20分;

****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市2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20分;

**市辖区(右江区)、**市市辖区(金城江区)、***等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5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20分。

3.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20分。

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10分。

5.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20分。

(五)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等5个县(市、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10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六)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四)款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四)、(五)款有关情形的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七)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八)所有获得加分考生的名单必须公示。

(九)*年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继续向以下5个方面实行政策性倾斜: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倾斜;向人才紧缺的老、少、边、山、穷县(市)倾斜;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倾斜;向高职高专生空白乡(镇)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倾斜。

五、新生录取工作

(一)计划管理: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

(二)组织形式: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

(三)操作方式: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四)录取原则:新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五)工作要求:新生录取工作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各高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并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的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六)投档原则:分批次、分院校、分科类的考生志愿为投档依据,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

(七)录取程序: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八)复征志愿:对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高等学校不得随意撤减。对因生源不足无法正常完成计划的院校,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向未被录取的同批次上线考生公开征集志愿。

(九)退档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每一名考生只有一次录取机会。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等学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换录。一旦退档,当年不得再次录取。被10所香港高校录取,并经确认的考生,其退档规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考生档案: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两部分,一部分为电子档案,用于高考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是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结果的集中反映,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由招生部门建立,并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给录取学校。另一部分为纸介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考生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提供与电子档案相一致的纸介质档案。

高等学校确定录取名单并办完相应录取手续以后,参加录取的高等学校,通过网络下载打印获取所录取新生的电子档案。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高校。

(十一)少数民族预科班。

1.招收对象:区外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区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业户口;(3)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

2.录取规则: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投档、录取规则与普通专业相同。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可在同批分数线下8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3.培养形式:被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在指定的学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经考核具备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学习条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专科有关专业学习,不需要再次参加高考。被区属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集中到*民族大学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试合格后直升录取学校学习。

(十二)定向生招生。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六、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公平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和运作之中;要认真执行“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完善“阳光工程”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明确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各阶段信息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对高校的办学资格、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录取结果、学费标准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招生工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制度。招生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督部门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七、招生考试经费

各市、县的招生考试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4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核发的*招生考试院《收费许可证》(证号:***)的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每录取1名普通本科、专科新生,要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计算机阅档费32元;每录取1名高职和职(农)中师资班新生或区外院校定向生,要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招生录取费60元。

八、依法治考,依法治招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3号)的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在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向考生乱收费,以及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九、其他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制定我区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