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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意见

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干部素质,增强机关活力,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推动全区机构改革,做好机关人员的选配、定岗和分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科级及以下干部职位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区干部人事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科级领导干部实行竞争上岗

(一)实施范围

1、区委机关、区政府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职位。

2、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等机关的科级职位;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职位。

3、区委、区政府事业单位的科级领导职位。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4、对于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因受条件限制或形不成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二)竞争上岗资格条件

1、具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2、机关内部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身份。

3、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的,原则上还应具备规定的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经核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4、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5、参加竞争科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新任正科级职位年龄应在40岁以下,副科级职位年龄应在35岁以下。

6、继任科级领导职位,男的年龄在48周岁以下;女的年龄45周岁以下。

被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近二年年度考核中有一次以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得参加竞争上岗。

(三)竞争上岗实施条件

各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竞争上岗:

1、职位出现空缺;

2、机构调整或现有人员超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3、按规定进行职位轮岗、交流,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4、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四)程序方法

1、制订方案。由各单位党组(党委、工委)制订实施方案,并报送区编委办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竞争职位、任职条件、实施步骤等有关事宜。

2、公布职位。组织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学习竞争上岗的有关文件,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公布竞争的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以及程序、办法等事项。

3、公开报名。一般采取由符合资格条件的个人报名的办法,也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公开报名要填写《竞争上岗自荐表》,原则上每人报1-2个职位。

4、资格审查。由单位领导班子对报名者或被推荐者进行资格审查,公布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参加竞争上岗的人选与职位所需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1。

5、书面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6、演讲答辩。符合任职资格者应在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公开进行演讲,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德才情况和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为保证答辩的公正性,单位要成立由本单位领导和组织、人事、工会、妇联干部组成的评委会纪检干部要参与监督。在演讲答辩时单位可邀请区委组织部、监察局、区人事局、区编委办的同志到场指导。

7、民主评议。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书面评议、组织群众以无记名投票等形式,广泛征求全体干部、群众的意见。

8、组织考察。单位党组(党委、工委)根据民主推荐、演讲答辩、民主评议和笔试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

9、进行公示。在正式任用前,要按规定对拟任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将拟任干部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5-7天,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公示人员的反映,接受各方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10、决定任命。根据竞争者笔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和考察结果,由各单位、各部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审批后,单位党组(党委、工委)正式行文任命。

(五)离开科级领导岗位的人员安排和待遇

1、落选的科级领导干部应参加一般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内的“双向选择”,也可由单位安排工作岗位。

2、不再任职的科级领导干部,其非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

三、一般干部实行双向选择

一般干部职位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工作人员,以形成人员的优化组合和合理配置。

(一)实施范围

双向选择的范围系指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定岗工作完成后,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和在竞争上岗中未定岗的人员

(二)双向选择的基本程序

1、公布拟任职位

2、根据职位的条件、要求和各自的实际情况,本人申报拟任职位(限申报两个职位)。

3、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申报人员条件,在申报本科室拟任职位人员中提出上岗人选的意见。

4、单位党组(党委、工委)根据职位设置、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研究决定上岗人员。

5、公布定岗人员名单。

四、配套措施

(一)各单位要把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与干部轮岗工作结合起来,除今年机构改革过程中要把所有科级领导职位进行竞争上岗外,今后每年实际轮岗交流人数应达到应轮岗交流人员的20%。

(二)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要纳入党建目标和人事目标管理,要与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对未完成轮岗交流任务或未按竞争上岗进行科级干部轮岗的单位,要扣减当年相应的目标分值,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在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中涉及轮岗的,要认真做好公务交接工作,要防止和避免因轮岗而使工作脱节。对负责财务、计划、指标、物资等有关工作的干部,各单位要自行实行离任(岗)审计。这既是公正评价干部实绩的需要,也是对干部必要的监督。

(四)竞争科级领导干部落选人员,参加一般干部岗位的双向选择。

(五)双向选择落选人员的有关规定:

1、实行3个月的试岗期。在试岗期间,由单位根据落选人员的情况指定岗位试岗。

2、试岗期满后,仍不能上岗的,转入6个月的待岗期。在待岗期间,单位可分配做临时性工作或指定岗位。不计发各类奖金。

3、可以辞职和调动。办理辞职和调动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4、符合辞退条件的予以辞退,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将其人事档案转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本人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求职。

五、要求

科级干部竞争上岗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工作的质量,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总结材料报区编委办备案。

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工作,先在5个单位试点后全区实施。

六、本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