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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认定通知

商标认定通知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度*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指导,做好宣传。各地要加强对《*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扩大*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务必加强领导,积极指导企业整理著名商标认定的申报材料,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二、自愿申请,实事求是。申请商标要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著名商标条件,并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省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行业协会对申请商标的商品在省内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前3年企业纳税证明。同时,申请人要提供申请商标标识两张(5CMX4CM)。

三、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地要依照《*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的规定,严格把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推荐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上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6月30日和2009年12月29日有效期届满的*省著名商标需延续认定的一并申请,且必须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四、申请著名商标认定截止时间。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商标的申报材料的推荐意见必须在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由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上报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