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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与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条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利用,不应以牺牲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

第三条县科技局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第四条县直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乡镇(区)应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五条明确和完善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各经济管理部门明确一名主管科技成果转化负责人,乡镇(区)要明确负责人主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村级明确专人抓科技推广。

第六条建立科技示范制度,以典型促发展。各经济管理部门要扶持10个农村科技示范实体,乡镇(区)要培养20个有影响的科技推广示范户。

第七条农村实用技术对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与单位评先评优挂钩。

第八条鼓励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县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

第九条设技术能手奖。在县属企业、产业工作3年以上具备技师资格的工作人员,直接推动企业、产业技术革新,创造出较大经济效益、参加县级以上技术能手比武获奖,每年评选10人,每人奖励3000元。

第十条加强知识产权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申报专利。每获得一项国际专利授权,奖励专利权拥有者8000元;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奖励专利权拥有者6000元;每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奖励专利权拥有者1500元;核心知识产权集成在推广应用中产生效益,税收同比增长20%以上,奖励专利权拥有者5000元,每年可评2人。

第十一条新农村示范奖。奖励支持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的县直单位10个,各奖2000元;奖励示范乡镇5个,各奖5000元;奖励示范村10个,各奖1万元。

第十二条农业标准化工作奖。奖励10个规模基地,各奖5000元。

第十三条人才荣誉称号奖。当年获市级以上表彰、授予的人才相关荣誉称号和人才工程人选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省、市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万元、5000元。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成果奖。技术上有突破,成果转化上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评此奖。设特别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奖。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3万元,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5万元。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应当明确权益归属,以免纠纷的发生。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第十七条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十八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