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有关县政府新农合实施方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有关县政府新农合实施方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确保完成年度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70%左右的医改任务,为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政策的变化。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年新农合统筹弥补方案补充规定>通知》卫农卫字〔2011〕6号)文件精神,现将《县年新农合实施方案补充规定》印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国家对新农合提高筹资水平,从年起。财政补助由去年的120元增加至200元,农民个人缴费由30元提高至50元,分两年到位,今年40元,明年50元。为适应这一政策的变化,根据卫农卫字〔20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定府发〔2009〕40号)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基金筹集

其中县财政增加至19元,财政补助由年的120元增加至200元。其余由省财政和中央财政负担。

分两年到位,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至50元。今年40元,明年50元。

二、关于住院弥补比例

县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只设立一个补偿比。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弥补比例由原来的80%65%分别提高到90%不含起付线)80%外伤弥补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弥补比例由原来的45%提高到50%外伤弥补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45%非定点医疗机构仍为35%外伤弥补比例仍为30%

按政策规定增加弥补后,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和中医激进技术治疗疾病。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弥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不得高于90%高于90%则按90%给予弥补。

三、关于门诊统筹与住院补偿的衔接

今年在继续抓好岿美山镇门诊统筹试点的基础上,为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罕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再增加鹅公镇中心卫生院开展住院费用分段累加补偿试点,即不设起付线,消费完家庭账户资金的前提下,200元以内部分的低费用段执行弥补比例40%操作细则由县农医中心另行制定)201元以上的高费用段设置起付线100元,执行住院弥补政策,每人每年累计弥补控制在5万元封顶线以内。

四、关于支付方式改革

由当前的按医疗服务项目按比例报销逐步向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方式转变。规范和强化协议管理,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和费用控制中的突出作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业务等级以及历史数据,确定次均住院费用限额标准。将次均费用控制、目录外用药控制、基药的使用比例要求、医药费用总额控制等纳入协议控制范围,发挥新农合对医疗服务的引导和对费用的制约作用,减轻参合患者的医药负担。

五、关于住院弥补管理

加强参合患者出入院登记工作,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禁止挂床住院和人为分次住院,否则将核减医院对其垫付弥补款,造成的损失由医院方负担。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年版)卫农卫字〔2011〕5号)和《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05年版)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目标考核。如年终统筹基金累积结余超越25%则须对补偿偏低的参合患者群体实施二次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