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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法用工反击犯罪行动方法

办理非法用工反击犯罪行动方法

县直有关单位:各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现印发给你请认真组织实施。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证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及省、市有关要求,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决定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县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有效防止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依法取缔无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平安许可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违规经营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通过专项行动。杜绝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非法用工和违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改善就业环境,规范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范围和重点

整治的范围是县内所有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

整治的重点是未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未经国土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平安许可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

三、整治内容

一)依法领取证照情况:

1.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

2.是否存在未取得国土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平安许可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

二)劳动用工情况:

1.招用人员的数量。

2.招用人员的来源。

3.招用人员的渠道。

三)执行劳动保证法律法规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人单位是否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提交给职工自己一份;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符合劳动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为继续留用的职工料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内容是否违反劳动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劳动合同内容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完整。

合同的变卦、终止和解除是否符合劳动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3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履行。

4其它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医疗期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3用人单位是否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4用人单位是否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

5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6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

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1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3法定节假日是否安排职工休假。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维护规定的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从事以下行为: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维护规定。

2用人单位是否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解雇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行为。

6.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与社会安全。

7.劳动平安卫生落实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完善了劳动平安卫生规范工作操作制度。

3用人单位是否在合同期内给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4用人单位是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上岗前或离岗后进行了体检。

四、组织领导

成立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由县政府副县长廖家声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周怀志、县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局长欧鹏任副组长,县公安、监察、民政、国土、卫生、工商、安监、工业、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证局,联系电话:2811686

五、工作方法

1.8月1日前。制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检查活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组织开展前期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舆论准备,公布并开通举报投诉电话,完成对检查对象的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

2.8月20日前。公安、监察、民政、国土、卫生、工商、安监、工业和总工会等单位参加,开于8月25日前将总结资料和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展联合整治行动。完成专项行动其他各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紧密配合。统一行动;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劳动保证部门对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平安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证照的生产加工窝点。

加强国土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取土、无证采矿行为。

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和无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平安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平安检查。

会同劳动保证部门坚决打击非法雇佣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卫生部门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

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任“维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监察机关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证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工会组织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置,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排工作。

三)摸清底数。对所辖区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置。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电话为:县劳动保证局2811686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的力量,做到排查全面完全,不漏一户。不留死角。

四)严肃纪律。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县政府演讲。整治行动中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法,认真履行好职责。对在整治行动中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工作相互推诿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置。

五)加强宣传。中后期重点宣传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整治工作效果。专项行动中,注意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引导好乡村处置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要强化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依法用工意识,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六)整章建制。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证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强化劳动保证监察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证工作站的作用,使劳动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保证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工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工商、国土、安监、卫生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七)及时调度。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及时调度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效果,专项行动结束后,予以总结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