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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城区河砂市场管理通知

水利局城区河砂市场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翠雷山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自二0*年《*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实行了河道采砂经营权拍买制度,由于拍买价逐年提高,砂价也逐年攀升,加之一些运砂户弄虚作假,少方多报,随意抬高运输价格等情况,导致我县河砂市场较为混乱。20*年底,我县对建材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河砂市场管理,维护砂价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县河砂市场管理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由县政府副县*担任组长,县水利局局长赖倡智任副组长,县水利局、*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县*局交警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水利局系统工会主席谢祖友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河砂价格和河砂运输价格有关规定

根据我县河砂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当前周边地区的砂价,对县城城区河砂价格和河砂运输价格规定如下:

1、河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政策。限定我县最高砂价为:统砂18元/方,筛选砂22元/方。未经县河砂市场管理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同意,各采砂户不得擅自提高河砂价格。

2、河砂车辆运输实行指导价政策。河砂运价根据油价高低和运砂里程暂定为:距采砂供应点3公里以内不超过7元/方,3至10公里运价不超过10元/方(在此限价内,具体价格由用沙户与运沙户商议)。未经县河砂市场管理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同意,各运砂户不得擅自提高河砂运输价格。

三、部门分工

河砂市场管理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站在维护我县砂价稳定的高度,相互协调,互相合作,切实维护好我县河砂市场的稳定有序。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1、县水利局:县水利局为县管河道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采砂许可的规定要求,通过招标、拍买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采砂权;要从严控制砂场的源头价格,确保车辆装砂方量到位;对长期从事河砂运输的车辆实行登记发卡的管理方式(免费登记发卡),在2009年4月30日前未取得运砂营运登记卡的车辆不得再从事我县的河砂运输经营。采砂经营者对长期从事河砂运输的车辆必须凭有县水利局发放的河砂营运登记卡方可供砂,采砂经营者不得向无河砂营运登记卡的运输车辆供应河砂。若发现采砂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县水利部门将作出如下处罚: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限期整改,第三次终止采砂合同。

2、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打击采砂经营者和河砂运输户短斤少两、少方多报的力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存在短斤少两、少方多报的情况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作出处理。

3、县物价局:根据运砂路程的远近和油价的涨跌情况核定河砂运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按时公布周边县的砂价情况。

4、县交通局运管所:负责对县物价局核定的河砂运价进行监管,经常性上路抽查,对不守信用的运砂车辆和车主适时进行曝光,并对河砂运输户进行处罚:经举报查实或发现第一次则进行警告,并告之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处罚;经举报查实或发现第二次则取消其营运资格。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而擅自营运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5、县国税局、地税局:加强对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缴纳,据实征收,对不按时纳税和偷税的河砂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6、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加强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垄断经营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7、县*局:对恐吓、报复举报者和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从重、从严、从快给予坚决打击。

8、县*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无牌无证的运砂车辆进行专项治理,加大对无牌无证运砂车辆的处罚力度。

四、其它事项

1、采砂经营户必须使用三联运输单,河砂运输户一份,用砂户一份,自留一份存底备查。用砂户凭采砂经营户开具的发票上的方量和单价付款。

2、用砂企业必须加强对内部管理人员的素质教育,防止内外勾结,导致变相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