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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计生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2号)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德政发〔20*〕13号)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全市正处于第四次人口生育高峰期,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任务十分艰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采取的一项重要经济限制措施,是对社会相应增加公共投入的经济补偿。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对公民增强法制意识、依法规范生育行为、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起着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各级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依法规范征收程序,严格执行征收标准,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严肃认真地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属乡镇、街道管辖的违法生育人员一般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特殊情况可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直接征收。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乡镇、街道对违法生育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催缴社会抚养费,定期张榜公布违法生育当事人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各乡镇、街道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当对违法生育人员按程序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依法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告,按规定填写送达回证。违法生育当事人要在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账户缴纳社会抚养费。如违法生育当事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复议;对违法生育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90天)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或未足额缴纳并未被准予分期缴纳、未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的,乡镇、街道要在期限到期后及时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凡经市级以上信访或群众举报发现的违法生育案件,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征收社会抚养费,乡镇、街道不得再向违法生育对象作出征收决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严格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统一以市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社会抚养费、不得随意降低或变通征收标准。

对违法生育三胎、多胎及外出躲避超生的按《条例》规定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实际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违法生育当事人,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对违法生育当事人实际收入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乡镇、街道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分期缴纳书面申请,申请书载明申请分期缴纳的期限和缴纳数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审核,书面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50%。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由做出征收决定的单位通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签订还款合同。

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金额2‰的滞纳金。

四、严格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

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公益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坐支、截留、挪用和私分社会抚养费。

(一)帐户及票据管理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帐,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于3日内上缴至市财政社会抚养费专户。各乡镇、街道要固定专人负责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的领取、发放,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后,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开具全省统一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于社会抚养征收到位7日内送达违法生育当事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不予开具全省统一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市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定期核查各乡镇、街道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数额与开具票据数额、上缴财政专户数额是否一致。

对不按规定开具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票据和未被准予分期缴纳,向违法生育当事人征收并未上缴市财政专户的社会抚养费,市政府将不予认可,一经查实,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条例》规定标准重新计征。

(二)使用比例

1、上缴市财政的社会抚养费,20%拨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用于宣传及办案经费,60%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分配方案,由市财政拨付乡镇、街道,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对违法生育现象严重的乡镇(街道),市财政酌情提高社会抚养费调控比例。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20%拨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用于宣传及办案经费,20%用作人民法院执行经费,40%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分配方案,由市财政拨付乡镇、街道,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和办案经费。

3、经市级以上信访案件或群众举报发现的违法生育案件,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留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用于支付密码举报费、办案经费等,不向乡镇(街道)拨付。

4、其它社会抚养费作为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奖励补助基金,由市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以奖励、补助或经费等形式统一调配使用。

5、20*年度各乡镇、街道发生的违法生育案件,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案件处结的,由各乡镇、街道实事求是地上报情况,社会抚养费按本通知规定上交统筹调控部分,并完善相关手续;尚未征收到位,案件未处结的,按本通知规定依法征收上缴。20*年度以前各乡镇、街道发生的违法生育案件,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乡镇、街道实事求是地上报情况,按原定政策上缴财政,社会抚养费未征收或未征收到位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征收,按原定政策上缴财政。

(三)拨付方式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每月底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分类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次月10日前根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上报和实际征缴入库情况,按照规定比例将计划生育经费和执行经费拨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有关乡镇(街道)和市人民法院。

五、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力度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市人民法院成立计划生育联合执法办公室,配备执法专用车辆、摄录器材等办案设备,专门负责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对当事人拒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不按分期缴纳计划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法定期限内全部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催缴社会抚养费。对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除坚决予以强制执行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警示宣传,达到惩戒一例,教育一方的效果,形成严格控制违法生育的震慑效应。

六、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政府将组织监察、财政、审计、计生等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组,每季度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重点检查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是否按标准征收、是否开具统一票据、征收资金是否及时入库等。对不按标准进行征收、不按要求开具省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或随意开具自制票据的,要从严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私设帐外帐、小金库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并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有瞒、漏报行为,不积极主动开展、配合工作,放任自流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纳入重点管理。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促进社会抚养费的规范化管理,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本通知从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