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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8号)和《关于开展*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汕府办[*]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开展全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通过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特别是摸清我区科技发展水平和能源消耗等基本情况,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此次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普查工作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按时完成这次普查任务。

二、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对象:在全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标准时点:*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年度。

三、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有经济部门,调查登记经济总量占全区经济总量近90%,参与部门多,范围广,指标多,技术要求高,特别是增加了能源消耗基本情况等内容,工作难度大,调查任务十分繁重。为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吴军晖任组长,许志良(区府办)、林培生(区发展和改革局)、蚁行东(区统计局)任副组长,陈俊楠(区委宣传部)、朱清松(区经贸局)、杜式明(区外经贸局)、叶序伟(区建设局)、杜绍忠(区交通局)、朱璧溪(区民政局)、许建民(区财政局)、李纯(区编委办)、徐建波(区国税局)、陈群(区地税局)、彭顺钿(区工商局)和林戈(区质监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区经济普查工作。区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普查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统计原则,镇(街道)要在5月15日前相应成立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划的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选调和落实普查力量,按照区的统一部署,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扎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普查任务。

四、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实施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采取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可靠,发挥普查应有的作用。各类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普查中发现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认真落实经济普查工作经费

根据国务院规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政府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按普查进度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位,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