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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资产核实通知

行政单位资产核实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为了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产核实工作主要任务

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净资产进行核实;重点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核实、鉴证、认定及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固定资产电子卡片。

二、资产核实工作基准日及范围

(一)资产核实基准日为*年12月31日。

(二)资产核实的范围为已参加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三、资产核实的原则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主管部门根据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核实工作。

四、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

(一)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填报《行政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或《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账面数和清查变动数应与上报的清查报表一致,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资金挂账明细表数据应与资产清查基础数据库的EXCEL表相一致(包括电子版数据),由主管部门统一报财政部门核实。财政部门书面批复后,各单位予以核销,并及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二)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产损益,单位可参照市财政局印发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认定申报函件通用格式(深财行[*]25号),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认定申报表》(包括电子版数据),提供《办法》要求的损益认定证据向主管部门申报核销,主管部门批复核销后,将批复文件连同与资产清查基础数据库EXCEL表一致的资产明细电子版数据报财政部门备案,确保与财政部门资产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三)财政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损益,单位须按《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认定申报函件通用格式的通知》(深财行[*]25号)要求,单项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大型资产应逐项填列,其余资产按照资产十大类分类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认定申报表》(包括电子版数据),提供《办法》要求的损益认定证据,报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向财政部门申报损益认定。

五、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内容

(一)市属单位工作报告内容。

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资产核实的总体情况及损益原因分析。主管部门对审批权限内审批的损益事项要在报告中予以披露,对须报市财政局批准处理的资产损益事项及有关损益证据等应提供详细的说明。其中:对须报市财政局审批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应按资产的类别说明申报理由,数额较大的应逐项附注说明;对由市财政局审批的资金挂账,应分别按损失原因归类说明申报理由,并逐项附注说明。

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损益证据进行整理归档。需要由市财政局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分别报送所需损益证据。

(二)各区工作报告内容。

各区财政局在资产核实工作完成后向市财政局提交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产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资产核实的总体情况及损益原因分析、资产核实申报汇总表、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汇总表,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等。

六、资产核实时间安排

(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时间安排。

主管部门在资产清查结果上报的基础上,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步骤是:

第一步: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在规定审批权限内对清理出的资产损益事项进行处理,并按照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在*年2月15日前将相关附表填报完毕(详见附件1、2、3、4)。

第二步:主管部门在*年2月28日前将本部门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及附表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同时报送相关电子数据。

第三步:市财政局在*年5月30日前对市属各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进行批复。

第四步:市属各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建章立制工作。

(二)各区财政局根据资产清查工作实际情况和进度安排资产核实上报、批复、执行,于*年5月15日之前向市财政局提交资产核实工作报告、相关附表及电子数据。

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办法》审批权限,组织所属单位按级次上报有关资产核实的材料,并就需由财政审核的相关项目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确保单位资产清查基础数据库EXCEL表与财政部门的资产数据库变动一致。未经财政部门备案、批复,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和资产处置。

八、主管部门应建立对资产损益认定的集体审批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范围进行认定。对已认定的坏账损失,各单位和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做好“账销案存”工作的同时,应建立债权跟踪制度,保留追偿权,进行清理和追索。

联系人: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