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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设施通知

公共文化设施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令第382号颁布,自*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党的十六大指出:“国家支持和保障文化公益事业,并鼓励它们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坚持和完善支持文化公益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条例》从规划、建设、经费、服务、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确定了促进公共文化设施发展的基本制度,是文化公益事业领域的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公益事业,发展各类群众文化,保障人民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基本需求,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发展文化公益事业的有力法律保障。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全国文化系统“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本部门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学习,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要通过学习《条例》,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使公共文化设施更加全面、更加充分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

文化部近期将举办贯彻实施《条例》文化干部研讨班,有条件的文化厅局也可以举办培训班,帮助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深入细致地理解和掌握《条例》。文化部将印制《条例》宣传册,逐层下发至每一个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还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通过座谈会、知识竞赛、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使《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深入人心。

二、抓紧做好配套规章、措施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对于制定和实施相关的配套规章和措施,《条例》做了明确的要求。近期内,文化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设计规范,以及鼓励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措施,对现行的有关文化设施管理的规章也要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修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名录公布、开放时间、对特定人群的优惠开放、服务收费等方面,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条例》专设《使用和服务》一章,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文化和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要求,指导和监督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改善服务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四、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条例》在公共文化设施的资金投入、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方面规定了具体的保障措施。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要认真领会有关精神,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把《条例》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保护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各项公共文化服务顺利开展。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学习和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请于8月20日以前上报文化部。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也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