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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补贴通知

失业人员补贴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精神,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灵活就业是指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通过为社会提供劳动获得一定收入,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报酬的就业形式。

(二)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的条件为:

1、下岗或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2、已实现灵活就业,并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缴纳了养老、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自愿参加)。

二、享受社保补贴的程序、所需资料和相关事项

1、按省市要求,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进行。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必须经县社保中心核定,并按不低于全省统一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714元/月)交纳了2006年全年费用,持地税部门的缴费凭证、《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及以上复印件(各二份),到县就业服务中心(县社保局301办公室)进行登记,申请领取社保补贴。申领社保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于10月31日前将申请社保补贴的有关资料报送县社保局,县上统计汇总后报经市就业服务局审核、拨付后,通知本人前来领取。

2、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全省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享受社保补贴期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必须按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同时缴纳。医疗保险采取自愿。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中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齐,否则不予补贴。

三、凡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请于10月31日前将《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送县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同时2006年《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一并进行。

请各企业主管部门及时通知下岗失业职工。各下岗失业人员互相告知。

*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