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外商投资管理通知

外商投资管理通知

各地(市)、县(市、区)环保局、计委、外经贸委: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越来越多。鉴于外商投资开发建设与内资开发建设在前期工作程序方面存在的差异,为贯彻“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精神,加强对我省外商投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和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更好地吸收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特对外商投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外商在我省投资开发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开发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有关要求。

二、禁止从国外引进严重污染环境又无有效治理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对国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问题的项目,在引进时,应当同时引进国外先进生产工艺及相应的先进环境保护设施。

三、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在项目申报立项前,外商投资者应到负责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后要及时出具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初步意见,并将该意见同时抄送同级的计委和外经贸委。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类别划分登记。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尽早介入,主动服务,跟踪管理,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四、其它具体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开发建设项目,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