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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费率通知

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费率通知

川岛、**湾试验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市属各单位:

为合理确定我市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劳社[**]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年4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行业分类实行费率浮动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年4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行业分类的一定比率计征,调整为按用人单位所属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为行业基准费率逐月征缴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方式按原规定办法执行。

二、工伤保险费征缴比例调整为按行业分类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见附件)中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费率浮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见附件)执行。

三、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