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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通知

无证无照经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3号)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省、市有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相关文件精神,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有效制止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领导

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长期综合性的执法工作。为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经研究,决定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人员组成联席会议,由县工商局、县经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文体局、县卫生局、县劳动保障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监局、县安监局等部门组成。

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每年6月1日至12月1日前将本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况书面报送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电话:),李立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工商局、县经委、县商务局、县文化局、县卫生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的联络员组成,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名单于6月10日前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相互配合,形成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建立信息共享等制度,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制定人性化的监管措施,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1、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其依法经营。

2、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无生活来源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从事的不涉及安全、危险的服务行业的无证无?D4?D

照经营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创造条件,依法进行规范,办证办照费税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合法经营。

3、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者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得。

4、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部门职责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是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是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是依法查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是依法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是依法查处?D5?D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公安部门。依法对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活动场所及其他经营活动场所进行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3、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4、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房地产开发和评估、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5、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许可,方可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活动、音像制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6、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食品添加剂、餐饮、公共场所、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7、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特种设备、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8、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放射源安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才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9、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0、安监、煤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包括储存)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1、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2、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猪屠宰、外派劳务、典当、拍卖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3、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4、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职业介绍、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烟草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6、农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农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7、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查处。

18、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查处取缔。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况下,仍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三、强化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依法经营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全县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查处取缔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突出重点

县政府确定每年6-9月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百日活动”,集中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重点为:依法取得而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须前置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依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办理注销等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以谋生

为目的的一般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如其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督促引导其期限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情节轻微的应限期整改,一般不予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密切配合,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好抓落实。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头把关,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对涉及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业,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审批部门为该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对无须取得行政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已经取得行政许可证件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发照审批部门为该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

(三)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和无证无照经营行

为的查处取缔。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行政处罚。

(四)加强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经营者持证持照守法经营的意识,增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六、严格奖惩

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县人民政府将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