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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整治意见

无证经营整治意见

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有关办局、有关直属单位:

无证无照经营,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影响市容市貌形象和环境卫生,同时也导致地方税收的流失,必须坚决取缔。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0*年第370号)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整治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区政府成立“区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由区政府副区长陈小平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上述部门及管建局、房管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整治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组织实施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局,荀和观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应生、傅正平两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各成员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整治区域的相关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指导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各街道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并指派1-2名工作人员负责对本街道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务实、高效地做好工作。工商部门:为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整治未经许可而从事食品、餐饮、营利性医疗经营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环保部门:负责整治未经许可而从事涉及影响环境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整治在街道、道路、广场的无照经营乱设摊点行为。凡是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没有达到要求的,最后由工商部门牵头,进行联合执法,强制取缔。

各部门、镇,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整治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分工存有异议的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协调,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济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社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公平、安全、有序的市场交易、竞争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三、突出重点,专项整治。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坚持原则,有情操作。整治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有情操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规范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要区别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特殊失业人员、残障人员从事的无重大危害经营行业,相关部门应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积极创造条件、有情操作。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予坚决查处或取缔。

五、有序推进,长效管理。为进一步提高整治工作效果,不断探索构建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区决定先行在荷花池街道、南大街街道区域内进行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机制,有序推进,不断巩固我区整治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