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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处罚

(一)道路交通安全

按《道路交通客运安全责任合同书》执行。

(二)煤矿安全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15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3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1万元罚款。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30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10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2万元罚款。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60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20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3万元罚款。

对煤矿安全所涉及企业和个人的罚款由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后上缴县财政。

(三)非煤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4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2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0.5万元罚款。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8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3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0.8万元罚款。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15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8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1万元罚款。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所涉及企业和个人的罚款由县经贸局收取后上缴县财政。

(四)消防安全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3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1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0.5万元罚款。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5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2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0.8万元罚款。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10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3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1万元罚款。

对消防安全所涉及企业和个人的罚款由县消防大队收取后上缴县财政。

(五)特种设备安全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2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1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0.5万元罚款。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3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2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0.8万元罚款。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外,对企业处予5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予3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予1万元罚款。

对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进行的罚款由县质监局收取后上缴县财政。

二、奖励

对全年因为安全监管措施落实较好,无安全事故,无违章作业行为的企业,县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

三、资金管理

所收缴罚款上交县财政后,实行专款专户管理。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不缴纳罚款的,进行停业整顿。

四、本制度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