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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通知

经济普查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35号)部署,为切实做好我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和省情省力数据,为国家和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宏观管理、科学决策服务。

(二)主要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省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高质量完成国务院部署的在我省范围内的经济普查任务。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我省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我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成立*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由省政府1名副秘书长和省统计局、省监察厅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名单详见附件)负责人担任。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其中,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和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农垦辖区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经济普查工作分别由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普查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分别筹措。省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及各级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也要筹措本部门普查经费。各市、县和有关部门普查工作中聘请的指导员、普查员补助,要按时兑现,不得拖欠。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市、县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