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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排污企业整治方案

县域排污企业整治方案

按照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管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等九部委及省继续深入开展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有关精神和《市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和全省环保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夯实基础、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工作基调和“五个”建设战略部署,以创建“生态县”为载体,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目的,以严格环境执法监管、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为抓手,强化环境监管,严格环境执法,切实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有效降低企业环境风险,坚决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有效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目的

围绕“天蓝、地绿、水清、气爽”的环境质量目标,积极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不断强化企业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切实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情况,从严监管污染减排重点企业;持续开展环境执法行动,出重拳、用重典,坚决整治违法企业,有效解决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环境问题,遏制污染反弹,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工作内容

(一)切实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充分吸取云南曲靖、广西龙江污染事故的教训,认真做好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污染整治工作,尤其做好铅酸蓄电池整治成果的巩固工作。一是对照年环保专项行动重金属排查工作,梳理各涉重金属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已关停、取缔的企业,注销其相关证照,并做好设备拆除、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场地生态恢复等后续工作,防止出现二次污染;对下达了整改措施和意见的企业,要加大整治工作推进力度,落实整治措施,严格整治验收并公示验收决定,确保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二是进一步加快涉重金属落后产能的淘汰步伐,严把新建涉重金属企业审批关,防止重金属污染反弹。三是将涉重金属污染排放的企业列为环保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外排废水、废气的环境监测力度,掌握含重金属废渣去向,强化企业监测和台账管理,杜绝外排重金属污染物对环境和群众造成危害。四是重点排查和整治涉铅、镉、汞、铬及类金属砷等重金属矿的采选和冶炼企业,强化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并于底前完成重金属在线监测(控)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确保涉重金属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五是公开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公布我县所有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名单及整治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情况

摸底排查辖区内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和处置情况,了解污染现状,掌握防治情况。一是深入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和储存情况,进一步核实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情况,核查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管理台帐、应急预案和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范措施。二是深入排查危险废物转运情况,督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处置利用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其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三是深入排查危险废物处置情况,检查企业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依法重点查处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督促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保证达标排放。

(三)从严监管污染减排重点企业

加大监察力度,增加监察频次,切实强化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钢铁企业烧结球团烟气脱硫设施的建设和监管。一是进一步推进完善污水处理厂和红格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并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二是严格监管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废水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四是加强新建一立120万吨球团和红发120万球团脱硫等环保设施建设监管,确保环保“三同时”顺利完成。五是加强对球团企业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球团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六是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四)加大面源整治和区域环境综合治理

加速推进新九工矿区和安宁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步伐,全面推进巴拉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一是开展安宁工业园区保空气质量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二是继续开展沿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大力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三是开展巴拉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四是加大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对小洗煤、小选矿、小堆场等企业和整治范围内的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实施淘汰、搬迁、整合,实现项目集中优化布置和污染集中防控。五是强化建筑施工行业尤其是城区建筑施工场地的环境监管工作,规范弃土倾倒、堆放等行为和建筑材料的堆存以及施工噪声管理;进一步整治运输车辆沿途撒落,落实防扬散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协作

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强化我县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专项行动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加强环境整治,落实企业责任

全面强化环境监管责任,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积极防范环境风险隐患,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检查、巡查、督察和后督察工作力度,坚决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铁腕执法,确保“三个到位”,即:查处到位、处罚到位、整改到位。

(三)加强环境执法,确保整治效果

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主要工作任务,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明确整治重点,细化工作措施,严肃执法、善于执法、勇于执法、敢于执法。一是对涉重金属污染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行动确定的“六个一律”和“一个否决”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改;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区域限批。)二是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一律严厉查处,其中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

(四)加强督察督办,严肃责任追究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开展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开展后督查,防止走过场、搞形式。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督察督办事项;对不能按时完成专项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污染事件的企业要全面调查,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并责成企业承担相关责任,企业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接受舆论监督

一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工作动态。二是建立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黑名单”制度,曝光典型环境违法违规企业,震慑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强化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三是实行信息报告制,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自起向县环保专项领导小组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不定期上报工作动态,每月不少于3期。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实施方案于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涉重金属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典型违法案件。

(三)督查阶段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总结考核阶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完成年度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六、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和省、市专项行动相关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此次专项行动的直接责任人,县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行动行动主力军作用,强化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尤其对涉重金属新建项目严格审批;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生态工程建设进度。

经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快落后产能特别是涉重金属行业产能的退出步伐。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的其他人员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责任追究力度,对重点挂牌督办项目实行跟踪监督。

司法部门:要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围绕今年我县环保专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法制宣传;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咨询等帮助。

财政部门:要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住建部门:要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负荷率。加强对城区内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和施工噪声污染防控工作。要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营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生活垃圾和渗滤液池的臭气产生扰民影响;加强对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减少运输过程中撒、漏、飞扬等现象,增加对城市道路清扫、洒水频次,防治二次扬尘污染,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开采企业和涉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开采企业进行整顿或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防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工商部门:要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重金属企业;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电力部门:要配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根据县级以上政府的决定对被取缔停产违法企业停止供电,拆除相应的供电设施;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