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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清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小产权房清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小产权房”清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小产权房清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小产权房”清查整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排查摸底,摸清全县已建已售、已建在售、在建在售和准备开工建设的“小产权房”底数,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一切违法建设或销售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坚决遏制新的“小产权房”的出现,并建立有效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步骤

(一)制定整改方案阶段(2月15日前)。县政府成立“小产权房”清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国土、住建、规划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武海同志兼任。各乡(镇)、有关单位也要成立“小产权房”清查整改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彻底清查,摸清底数。对清查出来的“小产权房”填写《“小产权房”清查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制作“小产权房”登记台账,做到一案一档。同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每个违法违规项目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及处理实施方案。排查摸底情况及处理实施方案于2月20日前报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

(二)集中整改阶段(2月16日至3月25日)。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要按照各自制定的实施方案组织集中查处整改,依法处理到位。要选取1至2个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案情及处理结果。对集中清查整改阶段不能依法整改到位的,要说明原因,并制定跟进措施,确定落实部门及负责人员。

(三)总结报告阶段(3月26日至4月5日)。各乡(镇)、有关单位在汇总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建立有效制止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将集中清查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4月10日前分别报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汇总报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

三、工作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全面提供辖区内涉嫌违规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项目,并按照统一安排制定“小产权房”处理实施方案。

(二)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对违法项目占用土地性质、权属、土地利用规划、地类等进行审查,对违法案件依法进行制止和组织查处,提出处理意见。

(三)规划部门。依据职责重点对违法项目的城乡建设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项目依法进行制止和组织查处,提出处理意见。

(四)住建部门。重点对违法项目工程建设情况和房屋销售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和违法销售项目依法进行制止和组织查处,提出处理意见。

(五)电力部门。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或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停止电力供应。

(六)公安机关。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或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涉嫌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对阻挠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摸清底数,并严格贯彻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正确引导舆论,让社会知晓建设“小产权房”是违法的,“购买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向社会警示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的风险。对清理出来的“小产权房”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醒公众不要购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督导,严格问责。县“小产权房”清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掌握清查整改进展情况,对走过场和进度迟缓的要及时进行督导。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及为“小产权房”违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要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四)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各乡(镇)政府确定联系人员,将联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办公电话、传真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情况及前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于2014年2月15日前分别报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