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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转正

小产权房转正

小产权房转正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产权房;转正;路径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月17日

一、引言

近几年,我国住房市场需求旺盛,房价不断攀升,城市土地价格也随之上涨,而农村土地价值与城市土地价值相比却一文不值。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部分城市周边的村集体或农民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惜冒着法律风险以“新农村建设”为幌子,兴建小产权房;另一方面城市中生活的中低收入人群面对巨额房款,无力实现“住有所居”。由此,小产权房以其价格低廉与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购买能力正好实现了供需匹配,一时之间使小产权房市场堪称火暴。目前,小产权房在我国急速扩展,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了巨大影响。

2011年底,国家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文件,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小产权房是占用集体土地搞非农业建设,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国家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即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购买小产权房。该《意见》之后,国家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但是对小产权房的违法用地不允许发证,该行为是政府以强制政策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小产权房的不合法性,进一步向购房者阐述了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但目前政府仅就小产权房不合法性做出了提示,却没有对如何处理小产权房问题给出具体的处理办法。针对小产权房问题,虽然政府意识到了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迫切性,但该如何处理小产权房,目前缺乏合理的处理方案。一方面小产权房的大量存在有其客观原因;另一方面小产权房问题背后涉及复杂的利益问题。不管是清理小产权房,还是“转正”小产权房,都会损害部分人群的利益,政府难以做到“两全”,难以判定该不该“转正”小产权房。因此,本文拟从小产权房“转正”出发,以研究小产权房“转正”切实路径为核心,分析小产权房“转正”模式。期以设计出合理可行的小产权房“转正”路径,来为决策该不该“转正”小产权房提供建议。

二、小产权房确权

首先,依据非官方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已达60多亿平方米,这么大规模的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小产权房“转正”不应“一刀切”,应分类转正。于是,本文首先设立小产权房“转正”前提,及小产权房确权标准,确权小产权房才能“转正”。

其次,根据小产权房相关法律法规,小产权房不合法的关键原因在于其土地不合法。因此,对小产权房进行确权,以其用地性质为核心确权标准。我国已建小产权房根据其所用的土地性质分为三类:第一,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第二,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其中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公共设施用地、集体企业用地、农村住宅用地(宅基地);第三,在农业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为了保障我国18亿亩耕地红线,以及根据农业用地必须农用的土地管制原则,在农业用地上所建小产权房不予确权;根据最新农村土地流转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集体企业用地可以上市招拍挂,但其用地性质是商务用地,因此在集体企业用地上所建小产权房也不予确权。

另外,小产权房在建设过程中,未办理“五证一书”,缺乏相关质量监管,现存小产权房存在质量隐患,于是小产权房确权还要对房屋质量进行专业评估。根据目前房屋安全质量评估规定,房屋质量评级为C、D级为“危房”,因此质量评级为C、D级房屋不予确权。(图1)

三、确权小产权房“转正”路径选择

首先,据国土部门统计,至2007年上半年,全国“小产权房”面积已经达到66亿平方米。小产权房的规模巨大,加之小产权房的成本远远低于商品房,从房地产经济角度考虑,如果大规模的小产权房进入市场流通,很可能会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巨大冲击,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稳定。因此,小产权房“转正”应该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目前,我国为缓解住房压力,实行住房“双轨制”,即商品房系统与保障性住房系统。如果单一的将小产权房转入“商品房”,大量的小产权房流入二手房系统,商品房供应突增,必然对商品房市场造成影响;如果单一的将小产权房转入“保障性住房”,商品房需求剧降,同样会对商品房市场不利。鉴于对我国住房市场考虑,小产权房“转正”应是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多模式路径发展。

其次,小产权房“转正”理应补交费用,而小产权房房主部分是社会中低收入人群,因此小产权房“转正”路径设置需考虑房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小产权房的“转正”成本在房主的经济承受能力之内才能有效地调动房主转正小产权房的积极性。对于生活经济压力较大的房主而言,如果将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转正”成本相对较高,他们很可能难以承受。对于处于农村交通地理位置相对较差的这类小产权房而言,将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房主不仅要承受“转正”成本带来的经济压力,同时如果房屋欲卖出,能否找到买家,能否实现房屋增值利益,这些都会为房主带来“转正”困扰。同时,农村交通地理位置较差的这类小产权房,大多是属于房主自住,不管是转为“商品房”还是转为“保障性住房”,都不能调动房主积极性。这类房主只需要保障其房屋产权,以防被拆迁时经济利益受损。因此,从小产权房的实际情况出发,为调动小产权房房主积极性,必须采取多模式的“转正”路径。

综上,小产权房的“转正”路径必须商品房模式与保障性住房模式并存。同时,在农村交通地理位置较差的这类小产权房,情况特殊,没有转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意义,但需要保护房主的房屋所有权权益。

四、确权小产权房多模式“转正”程序

(一)商品房模式。小产权房占用土地中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者不同,所以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的程序,二者应不相同。另外,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就是将其不完全产权转为与商品房相当的合法完全产权。因此,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程序须以产权“转正”为核心。

1、房屋所有权证。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均没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而是“乡产证”或者是与开发者签订的购房协议。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则是在购房者支付完所有房地产交易费用之后,并且房地产企业把商品房完整交付给购房者,才能向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与商品房拿证的程序相比,小产权房购房者支付了房款,并且使用了房屋,只是因为开发主体没有按照合法程序对房屋进行开发而没能使小产权房房主得到房屋所有权证,使房主支付了费用,权益却没得到合法保护。因此,从保护小产权房房益出发,将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时,房屋交易部门应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年限以小产权房确权时,房屋质量评估的安全使用年限为准,计时起点为质量检测时,但从“乡产证”颁发或签订购房协议时间至房屋所有权年限结束时间不超过商品房使用年限70年。

2、土地使用权证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的这类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应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由于这类小产权房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从政府利益角度来说,这类小产权房“欠”政府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同时,房屋建设过程中没有报建程序,而房屋使用者却享受了公共基础配套设施。

以商品房来讲,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房屋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最终都是转化为房价由购房者来承担。因此,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房主选择将其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应由房主承担须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房主补交了“转正”的税费之后,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年限与房屋所有权年限一致。

(2)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应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这类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成本虽在建房时补偿给了农民或村集体,但未缴纳农村土地使用相关税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

同理,从政府利益讲,房主须补交土地使用税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才能获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年限与房屋所有权年限一致。

3、商品房模式“转正”程序图。(图2)

(二)保障性住房“产权共有”模式

1、保障性住房模式思考。从保障性住房角度来说,保障性住房除了其建设成本与商品房存在差异以外,其功能属性是不同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是用于保障社会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人群的居住,因此小产权房“转正”为保障性住房,理应考虑保障性住房的功能属性。事实上,居住在小产权房的人不完全能满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但本文考虑小产权房可“转正”为保障性住房,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第一,购买小产权房的人有部分是社会的中低收入人群,这部分人正是由于经济的原因,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而迫于无奈购买的小产权房,因此这部分人群的现实情况和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是有共通点的;第二,小产权房“转正”的“产权共有”模式,小产权房房主不需要补缴费用,而是将补缴的费用转换为政府持有的产权,但小产权房“转正”为保障性住房后如果要退出房屋只能以保障性住房性质进行配租或者回购,这样一来即便小产权房“转正”了但也很难实现房屋的增值能力。因此,从经济利益角度来判断,选择将房屋“转正”为保障房的房主,会更偏向于是经济能力不强的这类房主,即很可能会偏向于是社会中低收入的这类房主,这样这类房主与保障性住房的覆盖人群并不矛盾;第三,该模式涉及的社会公平问题,本文确定双方产权比例的标准是以商品房成本投入为参照,因此小产权房“转正”后,虽转为了保障性住房,但其不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划拨和税费优待,即保障性住房模式相当于是为房主为社会中低收入人群而设计的一条出路,考虑其经济能力,以保障性住房形式保障其居住权,但不负责其房屋保值增值。

2、保障性住房模式“转正”路径。目前,北京保障性住房“产权共有”试点意见指出房屋产权由个人与政府出资比例为划分依据,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因此,本文购房者与政府对小产权房“产权共有”的产权比例,以此意见为依据。

确权小产权房转为保障性住房,房主不需要补交税、费,而是将原本需要补交的税、费转为房屋产权(政府持有),房主将房屋所有权转为另一部分房屋产权(房主持有),即政府与房主产权共有。

产权比例的确定依据房主需要补交的这部分税、费在同类商品房开发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而定。因而,国有建设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房主应当补交的税、费相对更多,这类小产权房选择产权共有时,政府享有的产权比例应相对更高;在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房主应当补交的税、费相对更低,这一类小产权房选择产权共有时,政府享有的产权比例相对更低。

房主与政府共有产权的拥有年限以小产权房确权时,房屋质量评估的安全使用年限为准,计时起点为质量检测时,但从“乡产证”颁发或签订购房协议时间至房屋所有权年限结束时间不超过商品房使用年限70年。(图3)

(三)小产权房模式。考虑有部分小产权房位处农村相对较差的交通地理位置,购房者属于其他村的居民。这类小产权房房主一般为务农人员,经济收入能力较差,转为“商品房”会为其带来严重经济困扰,这类房主不会主动“转正”其小产权房。如果将这类小产权房转为保障性住房,这类房屋也发挥不了其保障性作用。在考虑这部分小产权房存在的实际情况之下,这类小产权房可选择保持原状,由相关政府部门对这部分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鉴定,鉴定之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以保证房主的财产权益。同时,设立独立的小产权房管理系统,对这类小产权房进行监管。

这类小产权房鉴定标准:第一,用地为部分集体建设用地;第二,位于农村交通地理位置差;第三,购房者属于其他村农民但房屋是用于自住。(图4)

五、总结

首先,根据目前小产权房规模及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确定了小产权房“转正”应设置条件,即对小产权房进行确权。其次,以小产权房用地性质为确权标准核心,并辅以小产权房房屋质量评估,设置了小产房具体的确权程序。其中,从用地性质角度出发,由于农业用地被占用会严重危及我国18亿亩耕地红线,并且根据土地管制原则农业用地必须农用,因此农业用地上小产权房不予转正。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最新规定,集体企业用地可上市流转,但其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因此集体企业用地上所建小产权房不符合用地性质要求,不予确权。从房屋质量角度出发,房屋质量评级为C、D级,属于危房,不予确权。综上,小产权房用地性质属于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宅基地、集体公共建设用地,并且房屋质量评级为A、B级房屋,均予以确权。

在小产权房确权基础上,依据我国目前住房供应“双轨制”,构建了小产权房多模式“转正”路径。以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小产权房为“转正”路径,分别设计了确权小产权房“转正”程序。其中,商品房模式以“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为核心,设计了“转正”的分步程序;保障性住房模式则以“产权共有”为核心,根据房主、政府双方拥有房屋财产比重,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小产权房模式则是在考虑部分房屋的特殊性,经对其交通地理位置、需求属性进行确认后,对这类特殊小产房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保障房主房屋财产权。

本文综合考虑了小产权房形成背景,我国目前住房市场现状,以多重选择为核心,设计了多模式的小产权房“转正”路径,望能为推动小产权房问题解决提供绵薄之力。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静.“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J].山东土地资源,2010.5.

[2]王克群.小产权房的解决对策[J].广东经济,2010.3.

小产权房转正范文第2篇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稳定器,法律安定是社会秩序安定的保障。在小产权房屋问题上,相关法律、政策及解释的不确定性是公众面前的最大问题。前段时间,小产权房屋转正问题初见曙光,城乡建设部和地方政府不断释放小产权转正的信号,一些法院也倾向于从宽解释小产权的法律地位。深圳市颁布的《关于 农村 城市化 历史 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则大幅提升了小产权转正的社会预期。然而,国土资源部官员在几天后的简短表态,彻底击碎了小产权房屋购买者的转正美梦,似乎一夜之间又回到了从前。不断变化的政策和政策解释,无疑加剧了小产权房屋购买者的担忧,没有购买小产权房屋的人们则窃喜没有掉入小产权的陷阱。

但如果完全把小产权政策的频繁变化归咎于城乡建设部或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无疑是不甚公平的。我国法律法规其实从未公开承认小产权的大门,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该严格执行法律,不能逾越法律规定承认小产权的地位。WwW.133229.CoM在这个意义上,小产权房屋地位的不确定主要是立法而非执法问题。当然,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存在失误,相关执法活动时紧时松,让人不知所从。严格地说,行政机关执法只是实现法治的手段之一,即使行政机关没有执法,也绝不说明大家可以背离法律规定,私下进行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然而,我们至今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小产权房在伦理上缺乏正当性。

我国农村土地大都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如果要求先完成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再由国家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这就意味着国家最终通过征收集体土地而得到利益。村民集体组织自愿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违反了法律规定,在伦理上却又难以指责。法律规定与社会正当性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这才是降低执法效果的根源。在法律没有得到修改时,如果行政机关明确确认小产权的法律地位,允许或者放任小产权房屋交易,这才是更可怕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如果不修改法律,就几乎没有办法根治小产权房屋的问题。

无论民众如何评价,立法者在小产权房屋的转正问题上始终犹豫不决。有的学者认为,贸然转正小产权房屋将带来一系列难以估量的复杂社会问题,18亿亩的耕地红线政策将被突破,国家无法有效实施城乡 发展 规划,还将失去出让土地使用权带来的巨大收益。有的学者更是提出,禁止小产权转正有助于维护农民对自有住宅的所有权,初步解决了返乡农民居无定所问题,有效地对抗了 金融 危机带来的冲击,如此等等。然而,我们也不应忽视相反的意见。

这些反对意见或可归结为,既然 农村 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既然农民拥有住宅的所有权,也当然有权对外转让房屋。农民是否居无定所不该成为国家优先考虑的问题,小产权转正也未必当然冲击18亿亩耕地的红线政策。这种相反意见无疑合乎于民事权利自由处分的原则,也得到了许多人尤其是小产权房屋购买者的支持。在现有政策和尊重民事权利自由处分原则之间,提出更有智慧、更加灵活的立法解决方案,是打破小产权僵局的重要视角。如果说小产权问题是我国独有的问题,破解这一难题既要借鉴国外经验,也要重视发掘我国传统上的习惯法资源。

小产权房转正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小产权房 成因 治理途径

一、何为小产权房

在我国,房屋产权也被称为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国家依法保护公民享有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的确认以在国家房地产管理局的登记为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是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约定俗称的一种称谓。现阶段的小产权房的房产证不是由国家颁发的而是由乡镇政府颁发的。与“小产权房”这一概念相对应的是“大产权房”,是指在合法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购房者购买房屋的时候不仅拥有房屋所有权证,还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大产权房可以进入房屋交易市场进行正常的交易流通并且在进入二级市场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收成。小产权房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三类:(1)违反原有的规划目的和用途,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建造房屋,并将此类房屋出售给他人,形成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2)违反法律规定,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商品住宅投入市场流通。(3)在军用土地上非法建造商品住宅,出卖给非军人使用。可以看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小产权房所占用的土地只能用作特定用途,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小产权房在销售时没有取得国家所发的产权证,也没有国家所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和预售许可证,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得向非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卖。

二、小产权房热卖的原因

尽管小产权房的存在一直没有合法的依据,但各地小产权房的建设仍是屡禁不止,每年仍有大批的购房者青睐小产权房。据国土部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前,全国小产权房的面积累计高达66亿平方米。按每套房90平方米计,66亿平方米相当于7333万套房。按每套住3人计算,可以住2.2亿人。而全国工商联的数据显示,1995年-2010年,全国小产权房竣工建筑面积累计达7.6亿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尤其是在“北上广深”等房价居高不下的一线城市,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的现象尤为严重。小产权房之所以如此热销的原因归结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低廉的价格是小产权房热卖的首要原因。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授予了中国作家莫言,这是长期以来中国籍作家首次获得此项殊荣。然而在随后的采访中莫言在回应750万元的巨额奖金怎么花时笑称:“我准备在北京买套房子,大房子,后来有人提醒我说也买不了多大的房子,5万多一平方米,750万也就是120多平方米。”因而有不少网民感慨,“莫言写作很有魔幻风格,但买房还是要回归现实。”去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项针对全国50个城市2万户城镇储户的调查结果显示,74.3%的居民认为房价“过高,难以接受”。但对于绝大多数国人来说,无论出于实际居住生活的需要还是理财所需,购买房屋仍被视为投资的首要选择。因为大多数人抱有如果此时不购买,随着不断攀升的房价将来更将买不起房的心态。而对于不少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来说,女方往往将房屋视为结婚的先行条件,许多买不起房屋的年轻人谈”婚”色变,过高的房价则成为他们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以广州市为例,截止2012年4月,在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同和路段,这里小产权房的售价约为2500-3000元,但在同一路段上的万科蓝山和桐语山庄等商品房,二手楼均价达到12000-13000元,小产权房价格仅为周边商品房的1/4,甚至低至1/5。调查显示,购买小产权房的往往是城市中的中低收入者,如外来务工人员、刚刚毕业工作的大学生等。他们往往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家庭生活负担较重,微薄的工资在高额的房价面前显得微不足道。因而在与普通商品房的巨大差价的诱惑下,不少人转将目光投放在小产权房上,用及其低廉的价格购买一间属于自己的安身之所。

2.现有土地制度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小产权房的滋生。在我国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通常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采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此处的流转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发生变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据此可以看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被用作农业建设、兴办乡镇企业、建造村民自有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因此,从法律上说,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交易的资格,是不能进行市场交易的。而与之相对应的商品房是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在其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而城市中的国有建设用地是可以进入拍卖市场进行拍卖,并有正式的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进行抵押质押,具有资产功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则不能直接投放市场进行拍卖,其使用者也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使用权市场体系和价格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造成现实生活中相同的地段出现不同的价格。农民直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其建造房屋的成本也远远低于同地段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商品房。较之政府征收土地时给予的补偿金,农民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收益要高得多,追逐更高的利益的动机决定了农民会在正式的土地制度安排之外寻求利益补偿。

3.政府执法不到位,监管不严间接纵容了小产权房的迅速扩张。尽管早在2009年土地例行督察公告新闻会上,国土部就已经针对小产权房的明确表态:“对尚未销售的和2007年12月30日以后新建、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对2007年12月30日以前销售的已建成房屋,待全国小产权房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并且此后的每年都会有法令出台喊出治理小产权房的口号,但是小产权房的治理问题始终是“雷声大雨点小”,政府对于小产权房的打击力度不够使开发商和和购买者始终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市场上小产权房的买卖依旧进行得如火如荼。2012年2月28日,北京市国土局怀柔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干部因查处小产权房违法占地不力,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件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从侧面反映出监管部门的缺位。可见,若想全面清理小产权问题就应当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未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着手,才能从根源上抑制小产权房的滋生。

三、小产权的治理途径

2012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人民大会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国土部清理小产权房的工作,将一手抓调查研究清理试点,一手抓执法检查严格防范,不让小产权房现象蔓延。”具体说来,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治:

1.贯彻落实房价调控政策不动摇。从土地、税收、金融等多个方面进行调控,抑制房价增长速度,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房价关系民生,房市关系国生。住房的价格不仅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更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过高的房价衍生出“房奴”一词,反映出老百姓为了一个安身之所的无奈和辛酸。因此,国家在2012年更是加大了房价调控的力度:房价调控政策、房价控制目标、房产税、限购令等政策法令接连出台。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9月份总体上涨的城市依然超过下跌的城市,但数量在进一步减少。总体上看,9月份房价环比上涨0.02%,涨幅比上个月进一步收窄,房价已基本不涨不跌了。”因此,只有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和地方的房价调控政策,不断巩固调控成果,使房地产的价格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让绝大多数老百姓能够安居乐业才能抑制小产权房热卖的势头。

2.建立健全有关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是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重要保证。关于集体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不明确以及对于小产权房这一概念的界定不明晰,使得小产权房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争议。完善相关法律,明确相关概念才能为解决小产权房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让乡镇政府及有关个人不能打政策的“擦边球”,对于其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

3.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真正贯彻落实相关执法措施。政府部门首先要加强监督,杜绝新建小产权房,其次对于已经建成销售的小产权房应及时叫停,坚决处理,再次,对于既存的小产权房也不能采用“一拆了事”的处理方式。即便对于非法占用耕地建造的小产权房也不能简单粗暴地一味地以拆除的方式了事。因为即使拆除了小产权房,已经占用的耕地可能受到了破坏不一定能复耕,而拆房的过程比较容易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换言之,处理此类问题时可以要求非法占用耕地建造小产权房的集体组织另行开发相对应的耕地予以弥补。而对于已经拥有小产权房的购房者,可以让其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依法转为合法的商品房;对于实在无力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购买者,可以视情况将该房屋转为保障性住房或是予以没收。

小产权房转正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小产权房 土地流转 对策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一、“水岸江南”事件引发小产权房危机

2010年7月15日,国土部通报挂牌督办违法案件情况。上半年,全国共发现本期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2.2万件,涉及土地面积11.7万亩,同比上升14.1%。其中,在第二季度被公开挂牌督办的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出售集体土地建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已责令开发商停止对外销售,对尚未销售的和2007年12月30日以后新建、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责令退还对外出租待建土地,并落实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理和行政处罚 。

事实上,小产权房成为舆论的焦点,也是矛盾的必然。一方面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日渐催生;另一方面则是城市居民面对高房价“铤而走险”,小产权房的前途究竟如何,一直让人们猜测不断。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违法占有耕地建成的小产权房等情况恶劣的,极有可能施以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绝大多数的小产权房业主而言,小产权房终会转正,只需假以时日 ;另一种观点则坚决反对小产权房合法入市,认为小产权房“转正”一旦开闸,可能会打乱合理城乡规划,增加城市建设的成本和难度。极大冲击房地产市场,影响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同时使侵占农村耕地现象更加猖獗 。在两种观点的交锋中,前一种观点一直占据上风。然而,随着14部委高规格联合调查引发的“水岸江南”事件的出现,在地下默默发展了十多年的小产权房再次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并引发了人们对于小产权房命运的担忧。

二、小产权房的发展成因与现状

小产权房在各地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存在已久,发展到今天已呈难以遏制之势。即便无产权,小产权房也仍以燎原之势,遍及全国,尤其在发达城市的产区,小产权房市场异常活跃。

据国土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小产权房面积已达66亿平方米 。一些机构、专家的抽样调查显示,珠三角地区小产权房的数量惊人,深圳这样的城市小产权房(农民房)占城市住房总面积的比重可能高达40%至50% 。在西安,小产权房主要集中在城郊和城乡结合部,许多小产权房都是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进行,村委会拿出一部分土地,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和开发商合作建设或自己建设,在安置了本村村民之后将剩余房子拿出来销售 。在南京,城郊的小产权房从2000年左右就出现了。2007年前后,市场上大约有将近200个小产权房项目,有的村组开发的项目现在已经住进了几万人 。在天津,不仅近郊地区有小产权房在销售,远郊地区也开始有所分布。由于其价格相比同地段商品房每平米至少低2 000元左右,吸引了不少购房者的目光。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天津,郊县地区小产权房销量已经占到整个市场的20% 。在珠三角,城市化、城镇化进程速度相对较快,程度(水平)相对较高,由此直接促进和造就了城郊和城中村的小产权房以规模化的方式不断蔓延和拓展。在珠三角地区,农民宅基地的出租甚至出售早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灰色市场。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小产权房已不是一个区域性问题,而是一个全国性问题,其影响力已经触及国计民生,社会安定,必须谨慎对待,及时处理。然而,一刀切式的强行拆除,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可能滋生更多的民生矛盾。因此,必须对小产权房进行有区别的性质界定和政策处理。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治理对策

由于小产权房问题直接牵扯到农民小产权房购房人的利益,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更是社会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城乡统筹发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处理。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试点进入一个新阶段,与之相关的《土地管理法》也是修改在即,在此背景下,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可从宏观政策法规和微观具体措施两方面寻求对策。

(一)宏观政策方面。

1、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让农民共享土地增值利益。在现有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框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的情形下,可尝试暂时建立一个有效的土地收益分享机制,让政府、集体、土地开发商和失地农民均能分享到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成果。具体措施是,对公益性项目用地(如城市绿地、水库等),仍由国家统征后划拨(无转让收入),但应提高补偿标准(由全体受益人或纳税人共同负担补偿费);对商业性项目用地(如房地产开发等),允许集体土地逐步进入一级市场,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2、深化土地流转改革,破除用地违法性。自20世纪90年代进行土地流转改革试点以来,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探索改革新模式,不少地方实际上已经让农民的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到建设用地市场中。据报道 ,虽然法律仍然认为属于违法,但实际上,珠江三角洲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所有建设用地的50%。尤其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在2005年6月23日,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了《广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管理办法》,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并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这个方案彻底解决了“小产权”房交易的违法性,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3、改革农户宅基地制度,引入土地置换机制。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存在诸多问题:农户宅基地不能异地置换,选址往往局限于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导致村庄农宅零星分散、杂乱无章;对“一户一宅”折旧建新标准缺乏明确界定,导致老宅不拆新房乱建;农民建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的住宅不发房地产证,不能自主买卖、抵押,变成不可交易的“死产”,一些已经在城镇务工经商和安居乐业的农民不肯放弃无偿宅基地的权利,继续在农村建房,造成财产闲置和土地浪费。因此,可考虑学者冯媛媛的建议,即国家明确农户宅基地指标可以在县域范围内异地置换使用,即符合“一户一宅”新建住宅条件的农民,可以带宅基地指标到相关部门办理异地建房手续,有条件的农户也可带宅基地指标到县城或中心镇换购一套经济适用房 。

有了上述政策支持,小产权房的土地来源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不会轻易为了蝇头小利,与开发商进行违规操作;另一方面,农民对土地使用的监督也会更加积极。最终,将使农村土地的流转与利用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二)具体措施方面。

宏观政策方面的调控是对“小产权房”问题釜底抽薪的彻底解决办法,但是由于时效性差,起不到立竿见影的作用。而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却刻不容缓,如果再继续放任自流,不仅会严重扰乱我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还会加重人们法不责众的心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和执政能力。所以,在宏观调控政策出台之前,必须先行政命令来浇灭“小产权房”蔓延的势头。

1、时间点的确定。

即应该确立以某个日期为准,当即停止进行有关“小产权房”规划、建设和出售等所有一切活动。只有先划定一个确定的时间,才能为今后合理的处理“小产权房”问题提供空间与时间的衔接,才能对分类处理“小产权房”问题提供有效而明确的界限。只有将“小产权房”问题由动态化为静态,处理起来才能以静制动。梳理小产权房发展过程中的相关新闻可以发现,自2007年起,国家各部委开始加强对小产权房交易的监管。2007年6月,原建设部发出风险提示,提醒购房者以城镇居民身份到农村购买农村住房,不符合现有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2007年12月 国务院常务办公会明确要求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2008年7月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2009年9月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而在此次“水岸江南”事件中,国土部督查公告将2007年12月30日定为分界线,对尚未销售的,和2007年12月30日以后新建、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此前销售的已建成房屋,待全国小产权房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

由此,笔者认为,该时间点的确定可以“水岸江南”事件中国土部督查公告为参考,确定为2007年12月30日,既有利于判定小产权房交易双方的主观状态,又与类似案件的处理时限相统一,避免个案差异。

2、类型化视角下的区别处理。

首先,对于占用耕地和违反城镇规划的“小产权房”,正在建设当中的要予以拆除;建好未售的要予以没收;建好已售且入住率较低的,要退还购房者全部房款后,予以没收;建好已售且入住率较高的,应向受益方收取土地补偿金,并暂时予以保留,等待社会保障性住房到位后进行集体搬迁;对于没收的“小产权房”,进行整改后可以暂时作为政策性租赁房或廉租房使用,其收益应用于补贴失地农民和该房的日常维护以及基础设施的修建。

其次,对于未占用耕地但违反城镇规划的“小产权房”,正在建设当中的要予以拆除或没收;对于建好的并严重影响城镇规划的房屋要坚决予以拆除,损失由原开发商和乡、村政府共同承担;建好未售对城镇规划影响不大的要予以处罚,并严禁其变相的销售,但允许其进行租赁经营;建好已售且入住率较低还不符合建筑规范的,退还购房者全部房款后,予以整改,整改合格后,允许以租赁方式经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强行拆除;建好已售且入住率较高还符合建筑规范的,退还购房者部分房款后,要以长期租赁方式来经营,收益用于赔偿城镇规划修改和改善“小产权房”周边生活环境。

最后,对于既未占用耕地又没有违反城镇规划的“小产权房”,正在建设当中的可以监督其在符合建筑规范的前提下继续施工并完工,严禁其进行变相销售,但允许其进行租赁经营;建好已售且符合建筑规范的,要退还居住者的全部购房款并允许以长期租赁方式来经营,不得再对城镇居民进行变相的销售。对于这类型“小产权房”,国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有计划分类别按步骤的回收作为商品房或社会保障性住房,使其转化为合法化住房。

基金项目:湖北工程学院2011年度科学研究项目(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与政策研究)(r2011021)

(作者:湖北工程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

注释:

赵莹莹.水岸江南小产权房被查处.北京晚报,2010-7-15

阳瑞雪.关于小产权房合理性与可行性的思考.商业时代,2008(28)

万晶.小产权房“转正”口子不宜开.中国证券报,2009-6-16

朱宁宁.购房人博弈政策预期 小产权房逼宫政府进退维谷.法制网, 2009-08-05.

石志勇.有“产”无“权”,“小产权房”路在何方.新华网,2007-08-16,.

江平.《物权法》的核心还有三个难题.焦点房地产网,2007-03-22

小产权房转正范文第5篇

“深圳市‘小产权房’将拿全国首个准生证”的消息迅速传开。但随后国土资源部明确表态:深圳是处理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而不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问题政府必须坚决制止。

“现在地方政府进退维谷,”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教授说,“一大片房子能说推倒就推倒吗?肯定不行。但这么拖下去也不行。”

作为研究中心土地制度改革课题组底下的一个子课题,从2007年初开始,历时两年,蔡继明带领学生调查了广州、深圳、郑州、石家庄、张家口、济南、北京、天津、长春等地的小产权房。调查发现:小产权房数量惊人:全国小产权房占的土地面积有66亿平方米;北京的小产权房大概占整个本地市场的18%左右,已售和在建的小产权房很快就会超过1000万平方米;在西安估计已经占到25%到30%,深圳的小产权房可能占全市住宅总量近一半。

到目前为止,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针对小产权房的政策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市场上仍有许多小产权项目正在进行建设和交易。

小产权房属于球

从所占土地的使用性质看,小产权房是不是也分不同的情况?

目前的“小产权房”整体来看都是违规的:一种是在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另一种是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后者是严格违反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我认为应该坚决取缔。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小产权房有一定合理性,但也与《土地管理法》相冲突,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上看,合理性更强。

小产权房为什么会存在?

首先,建设小产权房的村镇集体和村民都可以通过小产权房的建设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分得一杯羹,也使得大量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流转起来,创造了更大的收益;其次,城市居民可以购买到价格相对便宜的住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住房难的问题;另外,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也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球的空间。

根据你们的调研,哪些地方的小产权房问题比较严重?

从全国看,东北一带小产权房问题不太严重,南方相对严重,比如深圳、广州。其他如北京、郑州等地小产权房也较多。

房价越高的城市,是不是小产权房问题越严重?

对。现在不仅京沪穗等地小产权房广泛大量存在,很多内陆大中城市也出现了类似情况。

各地的小产权房有什么不同?

深圳多是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己盖的,有很多亲嘴楼、拥抱楼、握手楼,楼与楼之间距离非常近,配套设施也很不完善,河南、河北有些地方是村集体出面,招商进行整体开发。成都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天津东丽区进行宅基地换房,实质上是以政府的合法行为(或国务院授校的先行先试)取代了农民图通过小产权房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的行为。

一般认为小产权房的受益是村集体、农表,利益受损者则是地方政府(无法拿到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所以小产权房又被认为是“小政府”和“美政府”抢夺土地收益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存在的。不过要分成两类。一类是村集体出面集体开发的小产权房,这显然是村集体和上级政府之间在争夺土地增值;另一类是农民个人行为,农民越过村集体,直接在宅基地上建房出售。这两种行为都涉及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该如何分配,如何在土地所有者、开发商、政府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等问题。

为农民着想,还是为谁着想

你对深圳通过的这个《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的表态怎么看?

我在深圳和广州亲眼见过大量的“亲嘴楼”、“拥抱楼”、“握手楼”,的确让人感到眩晕,卫生、通行、消防等条件都很差。不过那里住着很多打工族,与住在工棚、未竣工建筑物、地下室和公共场所的人相比,他们还算是安居乐业的。所以,深圳、广州等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城市,其小产权房确实有存在的基础。深圳市人大做出这个《决定》,肯定是出于对当地各方面利益的权衡做出的。

深圳的决定一出来,各方就开始说小产权房要转正了,这有可能又会催生一大批违法建筑。从大局考虑,处理这个问题还是要冷静,不能媒体一忽悠,外界在不知道深圳这样做是出于什么现实原因的情况下,就一拥而上了。

国土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的一个部门,要执行国务院的规定。早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土资源部对这个问题敏感是合情合理的,要考虑有可能引起的_连串负面影响:现有小产权房交易行为大涨,同时一批新的小产权房产生,这是不得了的。尤其是在完整处理小产权房的政策出台前,不能让各地方互相攀比。

中央政府的态度一直很坚决,但地方缺乏执行力。现在地方政府进退维谷,一大片房子能说推倒就推倒吗?肯定不行。但这么拖下去也不行。政府对这个问题是有不作为责任的。

国家一直对小产权房不肯松口,最大的担忧是什么?

中央政府最担心的是小产权房的利益会诱使农民非法占用大量耕地。我认为,国家可以通过对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来保护耕地。地方政府最担心的是小产权房如果不加以控制,村民会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那到时候政府如果再征地就很困难,或者征地给农民的补偿要增加,政府从土地增值中得到的收益就少了。

有一种观点认为:农民把宅基地转让是短期行为,“万一以后农民变穷了,没地方住了,怎么办?”地方政府可能也有这方面考虑。你怎么看这种观点?

这种观点相当普遍,我认为这是极端错误的。城里人有一套房子,政府允许他自由买卖,怎么就不担心他一旦把房子卖了住哪呢?难道农民都比城里人傻吗?况且,《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每户农民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有了这个限制,农民是一定会很珍惜自己的房子的。这种观点到底是为农民着想,还是为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着想?政府不允许农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谁又能排除政府自身想通过宅基地换房或增减挂钩获取利益呢?

农民出售建在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为什么不被允许?

农民有了自己的住房,想把这个房子卖掉的话,宅基地肯定是要跟着走的。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严格禁止农民的宅基地出售,其实是受到了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宅基地所有权是集体的,集体所有制以外的成员不能享受。农民作为集体的一员,拿到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后怎么使用,是农民自己的权利。

比如他自己愿意忍饥挨饿,甚至露宿街头,把自己的房子租出去,那是他自己的选择,没有影响集体利益,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不会改变,使用权转让不会影响所有权。所以我认为应该允许农民把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卖给任何人。

国家对小产权房的现有政策中,有没有为今后的解决预留空间?

空间不大。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全面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统一政策。从目前我看到的《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来说,关于小产权房也没有新的规定。

同地不同权,征你没商量

很多人认为国家迟早得承认小产权房,但又有一种声音是绝不能开了小产权房转正的口子,你怎么看?

“承认”小产权房说法太笼统了,不能那么理解。我的观点是,要从制度层面上根本解开这个扣,经过一个过渡期,没有滋生小产权房的土壤了,这个问题自然就解决了。从长期看,要深入进行土地产权变革,给予农民真正完整的土地产权。我们课题组提出的建议是:

一、各级政府要制定出具有相当前瞻性的城市规划,先有统――致和相对稳定的城市规划,房地产市场才能顺利地进行交易。放眼全国,真正违规的是谁?常常是地方政府。一个城市要有规划,怎么能老有一条街、一个广场的规划呢?一个书记来是南北向大街,下一个书记来就是东西向大街了。

二、明确农村集体产权的主体,使农民真正获得完整的土地产权。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下一步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对流转土地的产权主体、权利和利益边界进行法律确认,还原农民作为土地资产所有者的地位和应得的权利。这一方面有助于保证农民根据其产权地位分享城市化的成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遏制基层政府卖地的冲动,有利于形成和谐的市场结构。

三、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要加强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达到“同地、同权、同价”。

小产权房的根本问题是不是涉及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即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国有土地“同地不同权”的问题?

是。“同地不同权”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表现有几点:一是不能买卖,二是“征你没商量”,不管出于公共利益还是非公共利益,政府说征就征,三是把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后产生的巨大增值,农民没有得到,四是农村建设用地要想建设商品房,必须通过征地,先成为国有土地;五是农民的宅基地不能任意转让。

要加强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达到“同地、同权、同价”。要赋予城乡集体建设用地相同的权益,“同权”是根本。同为建设用地,已经不存在土地转用问题,应当具有平等的产权,实行“同地、同权、同价”。形成统一的市场后就能够形成有效反映城乡建设用地稀缺性的真实土地价格。

你认为,小产权房在我国未来数年将会面临怎样的命运?

这取决于政府的决策是否果断、智慧、全面、远见。

我认为在短期内,针对小产权房,一定要有一整套的措施:要有一个确切的期限,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停止类似建设行为;对交易行为要区别对待,制定细则。对已经建成的小产权房则要区别对待:完全在农业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要恢复耕地,毫不客气,买的人和卖的人,后果自负,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的小产权房,要审查,质量符合建筑合格标准的话,适当补交有关费用,使之成为合法的房子。在这个处理过程中,都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给其一定补偿。还有农民集体通过整治、旧村改造节省出来的建设用地,既然已经节省出来土地,一定要让农民切实得到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