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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管护机制革新方案

农田水利管护机制革新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加快全区水利改革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利运行机制,调动农民兴建、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市一号文件精神,认真总结我区小农水产权制度改革经验,以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力争到年底,基本完成我区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任务。

(三)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推进、严格政策的原则。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点多面广,法律性、政策性极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4.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5.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6.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二、改革的范围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范围。1.主要包括工程所有权属镇(街道)、村、组的机电井、泵站、水渠、小型饮水工程等。2.符合以上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护体制。

(二)改革方式。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2.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工程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份,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区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三、改革的方法

(一)摸清底子。各镇(街道)、村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对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确定改制范围。

(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村级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的资产评估,由村委会组织,由镇(街道)财政、经管、水管人员参加组成资产核实小组,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上报区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区、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加强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管理工作,以确保工程产权明晰,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三)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及承包、租赁和拍卖标的,由区、镇(街道)有关部门领导、村组干部、水利技术人员及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确定。

(四)竞标投标。一般程序要求:1.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明确每一处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开发利用规划方案,然后根据工程资产现值合理作价,并以此价格作为标的;2.和张贴竞标公告;3.召开竞标大会。由各镇(街道)招标领导小组宣布工程的标的,进行公开投标,公证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认定,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逐轮竞标,直至拍出最高价,当场宣布中标结果。

(五)签订合同。竞标完成后,工程产权所有单位要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标的、价款、交款的办法及时限、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重要事项的说明以及违约责任追究等条款,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进行公证。合同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工程产权所有单位、经营管理者、镇(街道)水管机构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四、改革的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在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区水务局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织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由区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阶段:公开实施,签订合同。将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有拍卖的水利工程,按相关手续报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级有关部门监督下公正进行,水利、财政、国资、国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拍卖产权的有关规则并公开实施。同时,对采用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管理等形式进行改革的工程,要完善登记造册、审核批准、签订合同、发放证书等相关手续。整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镇(街道)、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村委会主持改革实施;国有工程由区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改革实施。所签合同、证照需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权证由区政府委托区水务局组织印制、颁发。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查缺补漏。开展“回头看”活动、查缺补漏,全面总结评估。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整改完善措施。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资料、各种会议记录、产权证、合同书等资料认真进行整理,分类立卷归档,确保档案完整。

五、明晰工程产权

(一)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工程(水窖池等),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二)以镇(街道)、村、组为主建设、管理使用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工程(水库、池塘等),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按照工程建设投资投劳的主体确定产权。

(三)镇(街道)、村组(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镇(街道)、村组(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镇(街道)、村组(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镇(街道)、村组(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区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出售给个人经营。

(四)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五)对跨镇(街道)、村组的现有的水利设施,按照现行管理使用主体明确产权。

(六)通过认真调查核实,在明晰产权,确定产权人后,区人民政府委托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产权证书。

六、明确管理责任

1.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水利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接受区水务局的监管。

2.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特别是蓄水、引水及堤防工程,必须确保工程的安全。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若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区水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3.已进行工程管护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七、健全配套政策

(一)改革后的小型水利工程经营者,在合同期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购买产权者和新建工程产权所有者对工程设施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允许继承和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或收回。因故确需变更调整的,要合理作价,有偿转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小型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新建涉及到水利工程技术规范内的占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或转让工程建设用地手续。

(三)改革后的灌溉水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依法审定的农业供水价格,但对实行产权改革或新建的民办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经营者与用水户在中准价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农业供水必须建立水费公示制度,实行水费、水量、水价“三公开”。

(四)工程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和维护公共利益,服从政府的防汛抗旱调度,服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得进行垄断经营,不得借机增加不合理收费。经营者可以增加工程用途和服务项目,但不得擅自变更原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确需变更的,须与工程产权所有者协商;违反合同或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用途和服务内容的,工程产权所有者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服从的,工程产权所有者可以依法收回其经营权,给受益户造成的损失,由经营者负责赔偿。

(五)鼓励个人、集体独资或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兴建小型水利工程。但新建工程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接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六)严格控制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经营许可证只发给承包经营水利工程有经营效益和经营收入的使用权人,不能乱批乱发,此项工作,区政府委托区水务局审核发放。

八、改革置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中置换的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属于国家投资兴建的,其置换的资金相应存入工程所在地的区级水利部门在同级财政设立的资金专户;属于集体资产的,其置换资金必须存入镇(街道)或村集体资金专户。改制中置换的资金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的,都要保证全部用于当地水利工程再建设上,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或挪作他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制订。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区水务局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组,全面负责全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加大改革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会议、板报、广播、标语等形式,对农村小型水利管护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目的以及政策法规、方法步骤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三)加强协作,推进改革。区指导组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形成合力,从资金、土地、农业、林业、税收、工商、金融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四)落实经费,保障改革。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区政府将安排必要经费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重点用于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验收考核、改革政策宣传培训、添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等。区财政局要将改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有力推动改革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