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推进乡镇建设土地管理通知

推进乡镇建设土地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全县乡镇建设用地管理,整顿乡镇土地市场秩序,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擅自改变用途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用地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和应用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县乡镇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用地管理,严格用地审批

(一)严格审批程序。乡镇集镇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建设、工业项目建设、集镇居民建房以及《划拨用地目录》所明确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乡镇企业和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土地,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规范征地行为。经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的项目用地,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收,具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各种形式的用地、征地协议。

二、用足用活政策,保障用地需求

(一)正确应用二调成果。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认定是国有建设用地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按有关程序办理供地手续。第二次调查成果认定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安排在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项目上,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供地手续;安排在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上,要先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再进行供地。

(二)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重大工程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已经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符合供地条件所需的临时土地;矿山建设项目中采矿、探矿等所需的土地;未固化的畜牧、养殖设施用地;临时性的取土、采石、晾晒用地等,都可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发给《临时土地使用证》。因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先行使用,后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三)规范使用农用地。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农村道路用地,旅游项目中的绿化用地和集镇规划区内公园、水域等生态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按农用地处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由经营者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农业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三、规范用地行为,完善用地手续

(一)乡镇集镇建设使用存量建设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建设项目,凭县人民政府划拨土地批复,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和创业小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居民自建住房等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其他建设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集镇居民房屋建成后未办理用地手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补办用地批准手续: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符合集镇建设规划;三是在存量建设用地或是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上建设;四是按基准地价标准向财政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其中2007年1月1日后必须向县财政交清土地出让金。

(三)乡镇集镇建设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必须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后,方可办理项目供地手续。

(四)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出让,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开出让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额缴入县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多头供地,其他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县或乡镇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收购储备。符合出让条件的,由县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其出让价款均属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统一上缴县财政国库,返还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乡镇集镇划拨土地转让,按基准地价的50%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符合政策规定可以改建的,按拟出让时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以批准变更时日为土地评估基准日,按该宗地新容积率条件下的评估价格与原容积率条件下的评估价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加强土地执法,严格批后监管

(一)强化批后监管。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必须将各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上报,经国土部统一配号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并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编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同时,要对建设用地从审批后到场放线、建设中到场核查、竣工后到场验收实行全方位监管。对经验收符合约定条件和规划指标的,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理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满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今后,乡镇建设中出现未报即用、未批先用、未供先用等土地违法行为要严肃进行查处;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的建筑一律予以拆除;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占、少批多建超容积率、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