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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节能降耗调节方法

市区节能降耗调节方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及"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省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的意义

资源节约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近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市委、市政府把节能降耗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推进节能降耗非"一日之功",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实现根本性转变,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尤其是去年三季度以来,随着经济的复苏,我市一些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生产能力逐步恢复,能源消费强度逐渐释放,导致我市上半年万元GDP能耗不降反升,节能形势十分严峻。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关键一年。省委、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节能降耗目标是政治任务和刚性约束性指标,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建立全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机制,对"双高"行业的部分企业实施阶段性节能降耗调控措施,是确保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有效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正确认识当前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严峻形势和完成节能目标的压力,切实增强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对节能指标的预测分析,科学合理地制定符合实际的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资源节约基本国策,进一步完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节能降耗预警预测,建立健全能耗预警调控制度,提高能耗预警调控管理水平,确保全面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全市万元GDP能耗由的1.34吨下降到1.0168吨标准煤,降低18%,经统计部门测算,全市需完成单位GDP能耗下降4.35%的目标。本方案适用于上半年和第三季度全市单位GDP能耗降幅不足以支持完成年度单位GDP能耗下降4.3%目标情况下,所采取的阶段性措施。

(三)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预警调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能耗预警调控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把保增长与转方式、调结构结合起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2、正确处理预警调控与保障民生的关系。在加强对"两高一低"企业限产、停产的同时,要确保非调控企业和居民生活用电、用汽(气)不受影响,确保党政机关、部队、医院、学校、市政公用设施、国防工业、重点工程等重点单位正常用能需求。

3、正确处理控制增量与调整存量的关系。切实把握国民经济发展与能耗总量增长的关系,严格限制能耗增量。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4、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预警调控的关系。严格落实节能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强化依法监管,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推进转方式、调结构工作深入开展。

5、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围绕完成全市及"十一五"节能目标,以控制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突破口,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类排队、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能耗预警调控工作顺利实施。

6、坚持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根据形势分析,决定启动全市和有关县(市)区预案,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报市政府同意,提前启动本地区的预案。预案启动后,各县(市)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预案启动实施等级,负责落实阶段性节能降耗工作措施,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三、预警调控程序

(一)分析阶段。市节能办会同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对全市节能降耗整体形势及完成进度进行月度分析和季度(预警阶段)核算,及时把握趋势变化情况,为启动预警调控方案提供依据。其中,季度(预警阶段)核算包括上半年、1-3季度、1-11月份三个阶段核算。

(二)执行阶段。季度(预警阶段)核算数据初步确定后,对未完成节能时序进度的县(市)区,由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节能办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县(市)区启动能耗预警调控方案。有关县(市)区政府在接到预警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地区调控方案,有序做好调控企业限产、停产等工作。

(三)恢复阶段。全市能耗达到预警调控目标,由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节能办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有关县(市)区暂停执行预警调控方案。

四、应急组织管理

(一)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节能降耗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审核确定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执行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监督预案执行情况;分析预测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收集掌握预案实施后各阶段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提出应急预案启动方案;负责信息;做好政策宣传、预案实施的解释和协调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和省节能降耗应急预案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向社会宣传国家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企业节能先进经验,引导全社会增强节能意识;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布市节能降耗实施方案信息;对拒不履行节能降耗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媒体曝光。

(四)市统计局:负责全市节能降耗情况的统计指导、汇总分析工作;负责预案实施后我市能源统计数据及相关情况汇总分析,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五)市物价局:组织实施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单位,收取惩罚性电价工作。

(六)电业局: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预案要求,配合做好预案启动后相关措施的实施,对拒不执行预案的实施对象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七)市政府办: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预案要求,负责实施全市机关公用车辆限行工作。

(八)市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环保局、质监局: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预案要求,对各领域重点用能单位依据《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合理用能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或限产,对其项目3年内一律不予审批。

(九)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实施预案时期的社会治安和稳定工作。

(十)市信访局:负责预案实施时期到市政府上访的接待和协助宣传解释工作。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预案专项经费落实。

(十二)市城乡建设局、农委、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根据预案实施要求,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预案的实施,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三)各县(市)区、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节能降耗应急处置机构,保证人员和经费,制定本区域、本单位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启动和落实应急措施。各县(市)区、各重点用能单位必须于8月30日前,将应急预案报市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

五、预案实施等级

实施等级分为两级,分别为一级、二级,实施分级控制。

一级:全市高能耗的水泥、冶金、化工等企业限产7天;当年拟竣工投产的高耗能项目,部分投产或停止投产;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时间或强度缩减30%;全市各级机关公用车辆实施每周按尾号限行一天行驶。

二级:全市高能耗的水泥、冶金、化工等企业限产15天;对全市高能耗行业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电价按淘汰类加价标准执行;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企业勒令停产。当年拟竣工投产的高耗能项目停止投产;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时间或强度缩减60%;全市各级机关公用车辆实施单双号行驶。

在具体实施时,两个级别的预案将分别根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科学测算,确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六、预警调控重点企业

各阶段能耗预警调控的重点企业:

(一)第一阶段

1、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虽已列入淘汰计划,但尚未完成淘汰的企业;

2、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省限额的企业;

3、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节能评估审查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企业;

4、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

5、钢铁、印染、造纸等行业实际产量(折算为月度值)超出核定批准产能的企业;

6、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企业;

7、违反《节能法》有关规定的企业。

(二)第二阶段

1、列入第一阶段调控的企业;

2、今年以来单位产值能耗上升的企业;

3、综合能耗上升且属于高能耗行业的企业;

4、列入四大行业整治整合的企业。

(三)第三阶段

1、列入第一、二阶段调控的企业;

2、超过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的企业;

3、耗能总量大、通过调控效果明显的企业。

启动预警调控的县(市)区,每月要将调控进度情况报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节能办。达到预警调控目标后,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解除预警。

七、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工作,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各重点用能企业要从计量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如实填报统计资料。

(二)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各县(市)区要重点加强对高耗能行业、企业的监控,确保能耗总量增幅与经济指标增幅相协调。要加强对新投产耗能大的项目监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月向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节能办报送新投产高耗能项目产量和能耗情况。

(三)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发挥各级发改、工信、建设、交通、统计等部门的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地区和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信贷投放,电力部门要限制电力负荷供应,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实行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工信和统计部门要加强调度分析,及时了解实施预警调控区域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变化情况,评估预警调控成效。各县(市)区要按照预警调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对企业实施拉闸限电、限产、停产整顿及收回生产许可证等措施。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预警调控指令的,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法院、检察院、发改委(物价局)、工信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统计局、信访局、质监局、电业局分管负责人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节能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预警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节能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意见,落实各项调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能耗预警调控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要组织相关企业做好预警前期准备工作,提前制定工作方案,确保调控措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