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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区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旗县区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和谐发展,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有关政策及旗委、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旗实际,就全面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逐步解决农村牧区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一是坚持从农牧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二是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公平的原则;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牧区居民普遍参保的原则;四是坚持有利于城乡统筹就业,与《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相衔接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2010年参保人群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一)凡具有农村牧区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及以上的农牧民。

(二)享受城镇职工遗属生活补助的农村牧区人员暂不列入新农保范围。

四、基金筹集及缴纳标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纳、集体(其他)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基金出现缺口时,盟、旗财政分别按20%和80%的比列分担。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牧民应当按规定由个人(家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00元以上6个档次。新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我旗将依据农村牧区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已按《农牧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加补充农牧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新农保,缴费标准为100元。农牧民个人缴费部分将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嘎查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嘎查委员会召开农牧民会议民主决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分别列入盟、旗两级财政预算。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新农保试点后,执行相应的资金补贴政策。

1、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发放基础养老金100元/月·人。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

2、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缴费金额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补贴标准分别为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缴费金额为500元以上的,补贴标准一律为55元。参保人员根据家庭收入的状况可在不同年份选择不同的年缴费标准。

3、对重度残疾人、农村牧区低保户,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4、基础养老金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由盟、旗财政分别负担50%;若旗内提高基础养老金或个人缴费补贴,提高部分由旗财政负担。

5、有特殊情况的人员可以暂时中断缴费,以后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政府不予补贴。

五、个人账户建立

(一)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四)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中除政府补贴资金外还有余额的,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自退休之下月起终身享受。将按照国家、自治区、盟行署有关文件精神或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支付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00元,对年满70至79周岁老人另加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人另加30元。所需资金由盟、旗财政各负担50%。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丧葬补助费:参加新农保的农牧民在享受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按本人生前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七、待遇领取条件

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或制度实施后年龄达到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牧区户籍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100元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个人缴费部分后,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制度实施时,年龄距领取年龄相差不足15年的,应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养老保险费后按年缴费至60岁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时的年龄距领取年龄相差超过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达到领取年龄后领取养老金。

(四)鼓励和引导中青年农牧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具体鼓励办法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对个人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予补贴。

八、基金管理监督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地税部门负责收缴,社保部门负责发放。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苏木镇、嘎查(村)每年在管辖范围内对参保农牧民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牧区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年度编制的新农保基金收支预算,并及时安排资金到位,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农牧民养老保险的经办业务。负责农牧民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管理、发放、建档立卡等工作。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内控管理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要认真记录农牧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十、相关制度衔接

我旗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新农保与农牧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和过渡工作。

(一)本方案出台之前,已按《农牧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农牧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农牧民继续按原办法缴费和享受待遇,同时参加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

(二)参保农牧民跨地区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其新农保关系转移至流入地;无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成熟时转移;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又返乡的农牧民,其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也可转为新农保关系,个人账户基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原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以及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享受的相关待遇,继续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人社、财政、审计、监察、地税、农牧、林业、扶贫、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新农保试点日常工作,切实履行新农保试点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苏木政府“一把手”是本辖区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各苏木、镇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二)做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苏木镇(街道办)嘎查村劳动保障平台、嘎查书记嘎查达和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作用,摸清底数,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农牧民充分认识新农保的好处,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三)提供人财保障。各苏木(镇)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新农保工作的具体业务,地税部门负责征缴,嘎查劳动保障协理员负责本嘎查开展新农保具体业务。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档案管理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