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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区低保户医疗保险补贴办法

旗县区低保户医疗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低保人员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政策,切实保障低保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21号)、《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低保人员,是指具有我旗城乡居民户籍,当年持有旗民政部门颁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第三条凡已按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人员,政府按其个人年度实际缴费总额的70%给予补贴。

第四条凡已按照《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农牧民养老保险中属个人自己缴费的低保人员,政府按其个人年度实际缴费总额的70%给予补贴。

第五条凡已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政府按其个人年度实际缴费数额给予全额补贴。

第六条凡已参加我旗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低保人员,政府按其个人年度实际缴费数额给予全额补贴。

第七条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认定的重残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标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第八条上述条款不包括正在享受再就业社保补贴的低保人员和退牧还草、公益林中补贴代扣代缴的低保人员。

第九条城镇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已享受满三年再就业社保补贴仍属低保人员的,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政策,按城镇居民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条低保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第十一条低保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工作由旗民政局负责办理。低保人员申请养老、医疗保险补贴需向旗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

第十二条低保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按年度一次性发放,补贴资金要及时到位,以确保低保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按时发放。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