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旗县区残疾人事业发展方案

旗县区残疾人事业发展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发〔2008〕7号)、《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6号)和《中共委员会、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阿党发〔2009〕4号)精神要求,进一步做好全旗残疾人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现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我旗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我旗现有残疾人495人,约占全旗总人口的3%。旗委、政府历来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显著改善。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旗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事业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等任务还十分艰巨,残疾人的整体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需进一步增强。因此,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为突破口,以加强农村牧区和城镇基层残疾人工作为切入点,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到2020年,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残疾人教育文化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残疾人家庭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范围。经劳动部门鉴定或认定的重残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标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将白内障复明、聋儿助听器验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急需的基本医疗康复纳入康复补助范围,并适时提高补助标准。认真实施中西部儿童救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在医疗费报销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看病难的问题。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按照到2015年,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要求,加强对康复知识、康复理念宣传,普及康复知识。建立和完善为残疾人提供教育、扶贫、就业服务、康复指导、用品用具供应及文化娱乐为一体的服务中心。大力推行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认真抓好康复示范社区建设,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对智障、聋儿、脑瘫、孤独症等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的救治医疗和康复给予补贴。

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旗财政设立残疾人康复基金专户,按照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的标准落实投入经费,用于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和新增的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工作长效机制。

(五)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旗卫生、人口计生部门为主,相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及专家参与协作的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为了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对各类人群的健康宣教。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执法监察,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与发展。建立健全全旗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的监测方案。建立残疾人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工作。

(六)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居住条件。按照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切实纳入城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重点推进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进入低保范围的城乡残疾人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残疾人,在享有最高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救助。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通过政府和社会多渠道实施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同时加大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力度,优先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实物配租。立足旗情,将残疾人“托养中心”和民政部门“五院合一”的综合福利中心统筹规划,捆绑建设。

(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给予相应的补贴。落实和完善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将农牧区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八)发展残疾人教育。普及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特困残疾学生予以补助,逐步提高贫困残疾学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教育救助标准。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员同等待遇,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要求,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残疾人。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凡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劳动部门公益性岗位按10%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扶持盲人开办盲人按摩机构,制定、完善各项政策资金扶持、税费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使盲人按摩人员稳定就业。

认真做好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并纳入事业登记统计范围。鼓励高校残疾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为自主创业的残疾大学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相关政策支持。

加大残疾人扶贫力度,把残疾人脱贫致富纳入农牧区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切实将国家关于农牧区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将农牧区低收入和绝对贫困残疾人纳入整体扶贫开发和“整村推进”扶持范围,保证各级扶持措施真正落实到残疾人贫困户。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开展农牧区残疾人适用技术培训,扶持农牧区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牧区残疾人转移就业。

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制度。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单位自行缴纳,并纳入各单位年底考核目标。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征收。严格按照规定,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提高使用效益。

(十)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的热情和潜能,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深入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努力实现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残疾人达到残疾人总数15%的目标。

(十一)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认真贯彻《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大无障碍设施监督检查力度,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改造,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四、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支持保障体系

(十二)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贯彻力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制定、实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政策规定,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十三)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旗宣传、文化广电、新闻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及助残先进事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五、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完善残疾人工作的领导机制。旗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机制。党委和政府分管残疾人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涉及残疾人工作的事项。残联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制定和实施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措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十五)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各级残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全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要切实履行残联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旗残联要配备残疾人干部;苏木、镇残联配备专(兼)职理事长,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苏木、镇残联和嘎查(社区)残协选聘专(兼)职委员。

(十六)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队伍建设,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项目库,助残志愿者表彰奖励等制度,促进助残志愿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