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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区勤政廉政建设规定

旗县区勤政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勤政廉政建设坚持以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条勤政廉政建设应当依靠群众,坚持群众路线。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规范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行为。

第二章勤政建设

第五条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公务员法定义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切实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完善知识结构,拓宽工作视野。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科学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建立健全勤政、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做到事有专管之人、人有专负之责、责有专限之期,积极落实工作目标责任状和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对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确保政令畅通。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守纪律的高度出发,顾全大局,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严格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盟、旗的各项决议、决定、命令,维护政令统一,对于抵制或变相抵制,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争功诿过,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对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不仅要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而且要公开权力运行全过程。对人事管理、财务开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也要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开。对于搞虚假公开、半公开或不公开,造成群众上访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实施服务承诺。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做好限时办结。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审批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一般要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批复;需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到相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批复。对申请人办理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要按照职责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并告知申请人延时办理的理由。对于在限时办结期限内无故拖沓未办理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做好一次性告知。对申请办理事项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对应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全的手续和材料,补全手续和材料后,及时予以办理;对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要及时帮助申请单位咨询了解具体情况,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推诿。

第三章廉政建设

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廉政承诺,对坚决拒收各类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抵制跑官要官行为,从严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杜绝利用职务影响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带头遵纪守法等行为通过会议、政务公开栏等形式作出承诺。同时,要主动接受监督,年终将廉政承诺兑现情况向单位党组织和全体职工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对涉及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住房,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子女婚丧喜庆事宜,购买汽(轿)车,因私出国(境)等事项通过书面形式事先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矿产资源招拍挂制度,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干预任何招投标和招拍挂活动;不准违反规定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非法批地批矿、低价出让土地和矿产资源、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获取非法利益;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做构建和谐社会的楷模。对违反社会公德和管理秩序,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决防止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克服浮躁情绪和浮漂作风。针对本职工作,要身体力行,坚持摸实情准确获取第一手的资料信息,不能习惯于听汇报、依赖秘书和下属,要经常深入基层、企业,解决群众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破解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认真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切实加强自我监督。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为本单位勤政廉政建设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工作分工,抓好分管战线的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加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学习,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务求实效。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在勤政廉政建设方面出了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政诫勉谈话、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函询、述职述廉等制度,主动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纪律监督,虚心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配合新闻媒体监督,鼓励、引导群众和其它组织通过合法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要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大力开展民主评议和纠风治乱,严查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要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要敢抓敢管,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将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