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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区校车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创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校车安全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教育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和指导落实。各乡镇要相应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工作职责

区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1.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联络、情况综合。开展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学生寄宿,减少乘车风险,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合交警部门对车辆、驾驶员资格进行审核。

2.区交警大队:负责监管车辆、审查驾驶员资格,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校车专用标识,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指定车辆接送学生现象,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会同乡镇政府落实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公司,负责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取得资质而从事非法运送学生的车辆,做好申报国家燃油补贴的前期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区校车补贴办法,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加大争取车辆燃油补贴的力度,确保按期到位。

5.区发展改革物价局:负责对校车营运价格和学生乘车收费标准的审查。

6.区安监局: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7.保险公司:负责对校车提供高效优质的保险服务。

8.各乡镇政府、农林场: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场)是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车辆及驾驶人排查登记、组织对驾驶人进行宣传教育及安全培训。

四、实施步骤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推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校车安全管理模式,具体推行分为四个阶段。

1.试点阶段

5月,召开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确定4家客运公司分别在周家店镇、大龙站镇、黄土店镇、许家桥回维乡等4个乡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乡镇的校车运营方案由客运公司和当地政府、学校共同拟定。其它乡镇(场)要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本乡镇(场)的实施方案,并报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批。

2.摸底阶段

5月至6月,各乡镇(场)组织辖区内的学校做好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工作,提高学生寄宿率,减少乘车学生人数,并在此基础上摸清学生乘车底子,同时,对2012年秋季学生乘车情况进行摸底,合理调配,并确定学生乘车路线。

3.准备阶段

6月至7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与客运公司根据摸底情况,整合现有学生用车,选择性挂靠开展试点工作的4家客运公司中的一家,规范管理,并由客运公司与车主签定安全运营合同。目前,运力不够的乡镇(场)由相应的客运公司自行调剂,确保能满足学生用车需要。

4.运行阶段

9月为全面推广阶段。各乡镇(场)、客运公司、学校在8月20日前制定好运营方案,并于9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确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各司其职,全面推进。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职,通力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指导协调,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在全区顺利推进。

3.加强监管,抓出成效。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专项督查、突击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限期整改,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