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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发展方案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发展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政字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质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验收的对象

本县范围内,经依法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2007年7月1日以后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和年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协会。

二、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合作社注册登记情况。

(二)合作社股金设置情况。

(三)合作社章程和制度情况。

(四)合作社财务管理情况。

(五)合作社民主管理情况。

(六)合作社统一服务情况。

(七)合作社标准生产情况。

(八)合作社盈余分配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检查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农民专业协会的具体检查验收评分标准可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检查验收的方法步骤

检查验收每年安排在10至11月份进行,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合作社自查完善阶段(9月30日前完成)

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政字号)要求完成自查和总结工作,符合条件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检查验收申请。自查未达到规范化标准的要针对存在问题,做好完善工作。

第二阶段:乡镇检查验收阶段(10月30日前完成)

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农经站等部门,对申报规范化的合作社逐一进行检查验收,提出检查验收意见,于11月5日前将符合规范化合作社标准的合作社名单,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县委农工部和农业局。

第三阶段:县复查验收阶段(11月25日前结束)

由县新村办牵头,会同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对各乡镇推荐上报的规范化合作社,实地开展检查验收,提出复查审核意见,报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检查验收既要听取合作社发展工作的情况汇报,查看有关台帐资料和财务报表,又要对检查验收的结果进行评分。总分70分以上的为验收达标。

检查验收每年组织一次,对规范化合作社每二年复评一次。复评不达标的将取消规范化称号。

四、奖惩措施

(一)对验收合格评为县级规范化达标合作社的,由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颁发“规范化达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匾。同时享受下列政策优惠:

1、对首次达标的合作社给予一次性3千元的资金奖励扶持。

2、对年度达标的合作社给予1千元的资金奖励扶持。

3、根据合作社规模和示范带动效应的大小,择优评为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4、对运作较好的示范性合作社和规范化合作社,将优先推荐申报上级资金扶持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复评达不到规范化标准的,不再享受规范化合作社待遇。

五、工作要求

组织开展合作社规范化的检查验收,有利于正确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时整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促进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各乡镇和县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标准,认真抓好经常性指导和每年一次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我县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