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规范性文件整理工作方案

规范性文件整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两个加快”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政务环境。

二、清理范围、原则和重点

清理范围:年月日以前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清理重点: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含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是否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等等。

三、清理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方法。

1、各镇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明确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两个机关以上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征求其他制定机关意见后明确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

2、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的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工作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1、组织动员阶段。根据市政府要求及时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确定清理工作的保障措施,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2、清理审查阶段。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

3、验收总结阶段。认真进行总结,撰写清理工作总结,填报有关清理报表(见附件)。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总结于月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于月日前报市政府决定公布,同时市政府将汇总全市清理情况后向省政府报告。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年月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重新评估后,重新公布或对存在的问题修改后公布。

年月日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继续执行的,重新公布;存在相关问题,经修改后仍需执行的,按规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在指导思想、主要政策措施等方面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次清理要求的要予以废止。

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有必要保留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

内容已经明显过时和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将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上向社会公布。各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并公布。

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清理工作完成后,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通过网站等形式公布;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清理工作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市级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对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实行统一标注有效期制度。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同志任组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裴同志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档案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人员从市政府相关部门抽调,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由裴永智兼任办公室主任。清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在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采取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制订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质量。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